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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制度自省意义

  

  一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管制度,仍有进一步理顺之必要。全过程监管制度的实现依赖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明确分工的同时,各监管分段之间能有效地衔接和沟通。而三聚氰胺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等众多事件发生后,所暴露出的各监管部门之间就自身职责权限的不同解读所造成的监管灰色或空白地带,无疑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离“从农田到餐桌”的无缝监管相距甚远。同时,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尚未建立,监管信息分散于各个部门之间,形成了垄断化、封闭化、部门化的信息保有体制,也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展开。好在此次《食品安全法》通过第一百零三条为我国食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革新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因此,可以考虑的改进途径有:根据现行立法确定的监管模式,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制、职能上,作出积极尝试,赋予其更多的实质管理权限,同时借鉴美国依食品种类而非食品生产经营阶段来分别监管的模式,以规避分段监管的不足;另外的途径则是对现行的监管体制作较大革新,借鉴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将我国各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进行整合,由统一的机构加以行使。上海世博会期间所确立的“由食药监局为主,多部门参与的世博食品保障机制”就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大胆摸索的典型例证。这种变分段监管为一体化监管的实践,和上海世博园区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现实,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一体化监管相较分段监管的优势所在[8]。


  

  二是,配套性法规、标准、机制等《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支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待作进一步的推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许多制度性革新措施,需要相应的配套体系支撑作为施行的基础。目前在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监管、食品标签等方面,尚缺乏统一翔实的规定作为操作指南;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尽可能做大安全标准的涵盖周延;食品安全的风险预警体系构建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如何通过地方配套性立法来进一步推进相关措施的细化和实施,成为《食品安全法》实践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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