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管机构与主要职责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直以来奉行的是基于各部门分工的分段监管体制。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按照“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加以监管的基本监管体制。然而,三聚氰胺等事件的发生表明,这种分段监管模式虽然具有理想状态下的积极作用,但一旦具体到实践过程中,就会发现食品从原材料到加工生产再到流通消费环节,并不是一个单线条的线性过程。相反,这一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之间可能存在一个反向渗透的过程。人为地割裂这一过程,再加上分段监管职责存在的交叉与空白地带,很容易发生如三聚氰胺事件后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
因此,《食品安全法》专门规定国务院应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赋予卫生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定位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7]。此举的目的即在于弥补分段监管模式的不足。因此,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可以称为“有协调的分段监管体制”。
(二)《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制度自省意义
《食品安全法》自颁布施行以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逐步有序改进和加强的同时,仍需要有进一步的调整和强化:许多革新性条款的配套性具体实施细则还需要进一步制定,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统一制定都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明确《食品安全法》实践中仍存在的不足,与了解其所取得的成就相比,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意义层面上,其制度自省意义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