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制度自省意义

  

  三是,市场的无限性与监管的有限性矛盾亟待加以解决。与药品行业相比,食品行业准入门槛更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为数众多,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多、素质参差不齐。这对监管机关而言,其工作难度无疑更大。上海有色馒头事件所揭示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小作坊的监管缺位与乏力。与小作坊类似,食品流动摊点、小型餐饮店等等,都存在类似监管难题。实际上,无论食品还是药品,抑或其他行业领域,囿于行政成本的限制,执法力量的总量不可能无限制增长。以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核心指标研究为例,每百万人口监管人员的数量拟定为2011年53人,2012年56人,2013年58人,2014年60人,2015年60人。这一指标仍属于期望结构性指标,即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行业发展等多重因素做不同修正[9]。由此可以看出,监管力量增长的有限性。如何化解这一监管难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认真思量。一定意义上,食品安全的保障是一个社会管理的课题,需要社会力量的多主体参与和制衡作用的发挥,需要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固然需要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但诸如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团体、组织,以及消费者个人的积极参与也必不可少。食品安全的保障,涉及生产、流动、经营等诸方面问题,远非政府的单独力量所能完全掌控。如何有效地激发社会力量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参与,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能否获得有效解决的重要环节。《食品安全法》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维护也秉持了欢迎和鼓励的态度。在具体操作层面,则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为食品安全的公众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和必要的制度支持。这些都是我国在制定食品安全战略时应予认真考虑的。


  

  四、结语


  

  执法检查作为立法者因应法律之表达与实践背离的举措,发挥着其制度自省的重要意义。这一点对《食品安全法》而言尤为重要。当下的中国社会越来越具有贝克“风险社会”理论意义上的“风险社会”的症候[10]。“风险社会”的阴影投向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主要表现为食品药品侵权事件多发及由此引起的群体事件风险。学者对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近的集团诉讼实践的研究显示:集团诉讼的一个显著趋势是越来越多地适用于一系列经常发生的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医疗产品、医疗过失索赔;经济损失索赔;消费者索赔;烟草产品索赔;环境问题索赔;灾难与事故索赔;不动产纠纷;职业健康以及其他与职业相关的诉求;对政府或其他机构的索赔[11]。概括言之,主要发生在大规模事故、环境侵害事故、缺陷产品事故为代表的大规模的侵权领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