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执法检查权,对重点领域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报告,不仅能够通过近距离的观察,对法律的实践情况进行把握;更对发现法律实践过程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整改意见,乃至为后续的立法、修法提供参考和借鉴。执法检查,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立法者倾听和了解作为执法者的政府、司法者的法院在实践中是如何思考的一条重要管道,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舒缓立法者决策信息不周全所带来的立法疏漏。通过执法检查,分别从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不同层面,为弥合法律之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寻求解决之道。
在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公信力普遍不高的当下[5],全国人大常委会于近期开展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无疑具有更为应时的意义。
三、《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制度自省意义
(一)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情况
1.食品安全法律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我国食品卫生领域的法律规制,先后经历了《食品卫生管理实行条例》(1964),《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食品卫生法》(1995)的几度变迁。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保障我国食品卫生、防控食源性疾病、保障民众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三鹿三聚氰胺事件而出台的《食品安全法》(2009)更可以看做是“经由个案来认识和解决难题”以实现制度之“凤凰涅槃”的一个结果[6],是我国在保障食品质量方面的最新努力。从“卫生”到“安全”的转变,绝不仅仅是简单的语词置换,其背后反映的乃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理念、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评估理念、加大违法成本的法经济学理念、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制衡的多主体参与理念,无不在《食品安全法》具体而微的制度设计和考量中得以体现。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集中反映出立法者及时回应我国经济社会变迁对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规制的新挑战、新要求,及时回应民生、关注民生的积极举动。从体制、机制上就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规制中存在的新问题作了重大的创新和调整。毋庸置疑,这些努力都是值得肯定和认可的。与此同时,此次《食品安全法》的重大修订和制度革新也对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在体制、机制上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对配套性立法措施的及时出台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因此,对《食品安全法》的实践情况作出检查和评估,及时回馈各项制度的落实和革新情况,无疑具有制度上的自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