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法律的限制,从另一方面来讲,是对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功能在于,使作为具体规则的法律不会偏离作为抽象原则的宪法。因此,立法权的开放,成为了可能。每个普通公民的意愿都可能通过自己的代表进入立法程序。虽然这些普通公民并不具有远见和超凡的品德或者能力,但是,受宪法的规制,他们的共识并不会对社会整体的长远利益构成威胁。
基于线性时间观和现代法律的以上关系,我们可以看到现代法律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与古代法律形成了鲜明对比。
现代法律的来源更主要是人类基于未来欲求的创造。未来可变性与开放性的功能在于,对人的欲求的包容和对人走向未来的通道的开启。法律改变了人类对待过去的态度:过去不再被视为神圣和绝对,而是被视为“贮藏各种经无害化处理的确定性或赢利性的仓库”。[51]现代法律的未来面向意味着,法律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再具有拘束力,即法不溯及既往;也意味着,时间就是一种资源,[52]而法律必须为时间的交易提供制度供给。
现代法律的功能更主要是对既有秩序的革新。在未来与过去之间,现在是唯一的通道。如果说未来可以被期待,过去可以被筛选,那么现在就是行动的起点。对于既有秩序,人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甄别,进而取舍。这种标准来自于人对过去的感受与对未来的需求之间的理性设计与选择。[53]个人的理性成为了评判既有法律是否正当的基础。既有法律中的部分内容可以被正当化并予以保留,而其余部分则可能被抛弃。
现代法律更主要是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发挥作用。依线性时间观,法律不仅可以在现有秩序之内对个人利益进行确认与保障;更重要的是,当个人利益和既有秩序发生冲突,而既有秩序又不能为自身的存在提供正当性支持时,法律可以推翻既有秩序而支持个人的利益诉求。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不再是社会秩序的被动接受者与执行者,而是社会秩序的审判者与改造者。
四、意义:法治的时间观
人类时间观由循环论向线性论的转变,与法律由古代向现代的转变,在历史与地理上的重叠,貌似是一种巧合。然而,鉴于循环时间观与古代法律,线性时间观与现代法律所表现出来的内在一致性,我们足以确信,在时间观和法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表述为:循环时间观在一定层面上塑造了古代法律,而古代法律的背后也隐含着循环时间观的预设;与此相对应的是,线性时间观在一定层面上塑造了现代法律,而现代法律的背后也隐含着线性时间观的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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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环时间观、线性时间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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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静态社会秩序,面向过去 │ │
│法律│现象化、整体化、永恒化倾向 │ │
│ ↓│具体的、适用于熟悉人间的法律│ │
│现代│规则之治 │ │
│法律│立法权的垄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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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态社会秩序,面向未来 │
│ │ │本质化、个体化、即时化倾向 │
│ │ │抽象的、适用于陌生人间的法律│
│ │ │原则之治 │
│ │ │立法权的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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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循环时间观与古代法律,线性时间观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其意义在于,从时间观这一更加本原的角度去窥测法治的衍生及其运转。
法治的衍生及其运转,需要以符合某些特征的法律为前提。针对这一问题,哈耶克的观点极为深刻。在哈耶克看来,要使法治成为可能,法律必须常常能够毫无例外地加以适用,并且这种普遍适用性比法律的内容为何更加重要;[54]法律在适用时应“不考虑时间、地点和特定的人”,并且“只限于给陌生的人们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随心所欲地利用这些机会”;[55]以及“一切法律只应该对未来有效,而不应该有追溯既往的效力”。[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