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化倾向是基于现象化倾向的。在循环时间观看来,各种现象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因此必须从整体上来理解现象世界。在古代法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是我们现代所认为的个人,而是家庭或者族群。梅因认为,人类最初分散在完全孤立的集团中,这种集团由对父辈的服从而结合在一起。而早期的法律概念预先设定了一个组织比较广泛、由许多家族集团组成的联合体。[20]由此,我们不难推断出:个人权利取决于家族权利,而基于家族权利的个人权利最终表现为身份。在古代社会,继承法的最主要内容就是身份继承,即家族权利的继承。这种个人权利融没于集团权利的状况所引致的后果就是,集团中的每个人都有义务为其他成员承担责任。[21]古代法律中的株连制度正可以在这里找到观念渊源。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到:“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受处罚的。秘鲁也有同样的习惯。……在我们的国家,父亲因儿女被判罪,和儿女因父亲被判罪所感到的羞耻,就是严厉的刑罚,严厉得像在中国的死刑一样。”[22]可见,株连制度是广泛存在的。整体化倾向在古代法律中的表达,来源于人们对于个人必死和家族永恒的假设。正如梅因所说,古代社会“所持有的人生观和发达的法律学中所体现的完全不同”,他们认为“团体永生不灭,因此,原始法律把它所关联的实体即宗法或家族集团,视为永久的和不能消灭的”。[23]
循环时间观引致的静态秩序观否认变化,并认为不变是永恒的。因此,永恒化的倾向变得顺理成章。古代法律中权利配置的基础往往是身份。一方面,身份所依凭的血统,对于个人来讲,在其自然生命周期内是不可改变。另一方面,身份的永恒化进一步证成了权力世袭与终身的合理性。梅因说:“最古社会的家族组织曾在少数法律制度学上留有明白而广大的标志,显示出‘父’或其他祖先对于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有终身的权力,这种权力,我们为了方便起见,用它后来在罗马的名称,称它做‘家父权’。”[24]权力的永恒以及作为其后果的财产分配的永恒,是静态社会秩序的应有之义。作为永恒权力的象征之一,父权在古代社会的普遍存在,绝非一种偶然,它与静态社会秩序的绵延是密切相关的。19世纪的法国,处于一个动荡和转变的时期,也是一个静态社会秩序逐渐被打破,而动态秩序逐渐被打造的时期。当时正在北美游历的托克维尔,基于对美国的观察,对法国的状况有了一定的反思:
在法国,无论人们怎么认为,对出身的偏见仍然施加着一种十分巨大的影响力。出身仍然构成个人之间几乎无法逾越的一种隔阂。在法。国,职业仍然在某种程度上使那些从事它们的人分为三六九等。这些偏见是一切当中对于平等最有害的,因为它们造成了一些永久的而且几乎是无法消除的差别,甚至有了财富和时间的帮助时也是这样的。[25]
托克维尔看到了当时法国普遍存在的永恒差异,而这种差异与其传统的古代法律小无关系。在古代法律中,与权利及权力配置永恒化相对应的是,责任也是永恒的。在通常情况下,触犯了法律的人是要被随时追究责任的,甚至在这个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也要对其尸体执行特殊的刑罚。
古代法律在某些领域不可避免地要直接涉及时间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只有加入了时间要素,法律规范本身才是明确和可操作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时间本身也是最有效的定分止争标准。时效取得,是古代法律中通过时间来确定物权的基本规范。康德在其《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这样阐释物权。
原始的最先获得一个外在的对象(一个意志行为的对象),称之为占领,这只能对实物或有形物发生。如今,有个外在对象确实按这种方式被占领了(作为经验占有的条件),那么,这个占领行动就事先假定,它在时间上发生于其他任何人也想去占领它之前。由此产生一条法律的格言:“谁在时间上占先,在法律上也占先。”[26]
康德紧接着补充:“第一种获得物只能是土地”。在古代法律统治的时期,人们最主要的财产就是土地,因此,通过先占而取得土地的制度是一切财产权利的核心。
黑格尔也主张“物属于时间上偶然最先占有它的那个人所有,这是毋待烦言的自明的规定,因为第二个人不能占有已经属于他人所有的东西。”[27]在论述物权时,康德与黑格尔表现出的惊人一致在于,他们都观察到了自古以来人类物权制度的基本精神,即通过时间链条上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古代法律在确定物权时为了达到确定性的目的,只能通过“占有”这一现象在时间链条上的永恒性来实现。时间上的最早,构成了唯一的条件;[28]而这种时间上的占先是可以被感知和观察的,也是不变和永恒的,甚至是可以忽略时间本身的。[29]物权制度背后的永恒性理念契合于主张不变的绝对时间观。柏拉图就持有绝对时间观。[30]而绝对时间观则最终趋向于循环时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