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法律中,关于税收的规范也隐藏着循环时间观的预设。税基与税率的确定,一般都是主权者单方的意志,臣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而不会享有基于该义务的实质性权利。因此,税收的量取决于主权者的需求,臣民并不具有议价的资格与渠道。主权者总是根据臣民可以承受的最大负担来征税。尽管有远见的主权者在设计税赋时会纳入时间因素而采用跨时期的最大征收额,但是仍然掩饰不了税赋本质上的命令属性。将税收当作一种命令,或者说是不需要提供“服务”对价的权力,是主权者“成王败寇”思想的必然结果。
成王败寇思想,是循环时间观看待人类社会变迁时所持有的基本观念。它源于对自然现象,特别是对生物圈食物链的理解。在达尔文提出进化论思想以后,特别是在这种思想被盲目地应用于社会领域而形成社会达尔文主义以后,成王败寇思想往往被优胜劣汰理论所取代。主权者往往会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基于循环时间观与古代法律的上述互动,当整个社会,特别是主权者持有循环时间观时,法律会表现出下列特征:其一,法律的来源往往表现为对既往社会规律的发现。时间本身就蕴含着人类行动的规律,“每季每月该做什么都有严格的规定,天地遵循着为它们所制定的每个季节的规则,而皇帝、大臣、官吏同样也受制于‘生命本原’或季节之精神。”[31]法律是在时间的历史中被发现出来的,是既往社会规律的具体呈现,它完全外在于人本身。其二,法律的功能往往表现为对既有秩序的维护。循环时间观具有崇拜过去的情结,只有面向过去,在过去的秩序中寻找行动的规律与根据,人的存在及其行动才是正当的。法律的功能就是将过去的一切制度和习惯继承下来,保持秩序的稳定。其后果之一就是,法律对过去发生的事实具有拘束力,即法溯及既往。其三,法律的姿态往往表现为消极。消极就是保持距离感,而这正是神秘主义权威的来源。消极姿态是对过去和既有秩序而言的,也是古代法律能够分享固定秩序之不可改变性的必需。在一定程度上,现行法律与既有秩序一样,是正当和神圣的,且不能被改变。
基于此,就不难理解古代法律所表现出来的以下两大特征。
古代法律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发达的规则体系。这个规则体系,从横向看是针对具体对象所特别设定的,是繁杂和没有统一逻辑的;从纵向看是为一系列特定阶段而特别创设的,是跳跃而不连贯的。也就是说,古代法律会表现出弱化原则而强化规则的倾向。原则在时间方面表现出两个特征:其设立往往是对于既往状态的一种否弃;它不会为自己设立一个时间上的终结点或者失效区间,即不存在时间上的缺位。而规则,却具有不同的时间特征,在特定的场域,它都可有效并完整适用。规则较之原则更能契合循环时间观的阶段划分与特征定位。循环时间观下的古代法律,是一个原则赢弱而规则发达的制度体系,并为规则之治提供了条件。
古代法律也是基于立法权的垄断而产生。“时间就是权力,这对一切文化形态的时间观而言都是正确的。谁控制了时间的体系、时间的象征和对时间的解释,谁就控制了社会生活。”[32]时间的控制者也就轻易地兼任了立法者。[33]古代法律会被循环时间观塑造成为一个永恒意志与绝对命令的体系。永恒意志表明法律不可更改。循环时间观主张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也是某种超自然力量的永恒意志,更是拒绝被改造的。所以,一切法律都是自然而合理的,即“恶法亦法”。人既不能主动介入法律也不能创制法律。实际上,这只是掩盖了法律被垄断的事实。正如卡夫卡所揭示的,法律被当成了秘密,并形成了一种传统。而绝对命令则表明法律不可违背。正如对自然秩序的违背必然遭受惩戒一样,法律也被视为人类社会的自然规律,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权力拥有者就会模仿自然执行惩罚。
三、线性时间观与现代法律
线性时间观声称时间具有不可逆的方向。时间的三个阶段—过去、现在与未来--依次出现,不会重复或回归。在线性时间观下,过去、现在和未来都被赋予全新的含义。[34]过去是静止和封闭的,也是现存制度合法性的来源之一;但是,由于人不可能再回到过去,因此,它不是神秘的,而是有待被重新解释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被否定和抛弃的。而未来则是动态和开放的,[35]是可以被人寄予期望的;[36]未来的这种特征表明时间蕴含着变化的可能和人的期望在这种变化中实现的可能。[37]在过去与未来之间,现在是对过去进行重新解释并审查其合法性的时间点,也是对未来进行全新规划并寻找其合法性的时间点。在线性时间观看来,社会生活的秩序是可以反映人的意志并被改造的。社会秩序“既不是建立在季节的基础上,也不是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类需要的基础之上”,[38]是一种动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