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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观与法律

时间观与法律


熊赖虎


【摘要】循环时间观和线性时间观,是人类的两种基本时间观类型。它们分别契合于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在社会秩序方面,循环时间观具有现象化、整体化与永恒化的倾向;而线性时间观则具有本质化、个体化和即时化的倾向。这两种倾向分别呈现于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之中。另外,在古代法律中,有关时间的内容是以循环时间观作为预设的,而在现代法律中则为线性时间观。现代法律作为法治的制度规范,其线性时间观预设也构成了法治的时间观预设。对法治的认识,有必要从时间观,特别是线性时间观的维度予以展开。
【关键词】循环时间观;线性时间观;古代法律;现代法律;法治
【全文】
  

  人是具有时间性的动物。人的生命即是时间的绵延,人的生存即是时间的持有,而人的生活即是时间的调配。因此,时间规定了人之本质。但是,当我们探寻规定了人之本质的时间本质时,却陷入了迷茫。早在公元400年前后,奥古斯丁就发出了其著名困惑:“我们谈到时间,当然了解,听别人谈到时间,我们也领会。那么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了解了。”[1]而在1500多年后,奥古斯丁的“茫然不了解”还在持续,并被海德格尔所承接。海德格尔写道:“什么是时间?人们或许认为,《存在与时间》的作者不会不知道。但本书的作者确实不知道,以至于他至今仍在追问。”[2]


  

  一、问题:时间观与法律的双重转变


  

  也许,人类根本找不到时间的本质。因为人与时间的“共在”状态使其没有办法以一种“不在场”的方式来观察时间,进而也没有办法将其作为独立的对象予以研究。正如康德所指出的,“时间非自任何经验引来之经验的概念。”[3]他的这一洞悉,揭示了时间作为一种先验观念存在于人类观念体系中的必然状态。鉴于人类面临的这一必然状态,与时间有关的讨论只能从人们所持有的时间观展开。时间观试图解决的乃是时间如何开始、行进和终了这一元命题。我们可以将时间观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循环时间观与线性时间观。


  

  循环时间观认为,时间的结构是环状或螺旋状的,时间会按照某种意志或者规律循环往复,经历一个周期后再回到其初始位置;并主张,世间万物是反复出现的,逝去的必然再生,过去蕴含了未来变化的一切可能,未来无非是过去的复现,而人自身也处在永恒的轮回之中。


  

  循环时间观的生成和传播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找到原因。其一、人的直接观察。昼夜承继与四季更迭一道构成了人类最原始的时间意识,即自然事件是以重现的节奏展开的,自然事件的节奏也启发着人们对于社会事件的看法。在许多社会,主流的时间观会认为社会事件也像自然事件那样周期重复。[4]其二、农业生产方式。对于农民来讲,“无论是天、季节、年度或代,所有这些时间单位都是一些前后相继的、纠缠在一起的,总是以同一面目重复出现的‘整体’。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无疑会把时间看作在本质上是循环的。”[5]其三、宗教理念,特别是佛教的“轮回”说。长期受佛教思想影响,中国和印度的文化中存在着明显的循环时间观痕迹。“中国文化……有的似乎只是大量的历法、史籍和‘五德终始’的循环史观。”[6]而“印度的传统时间观念是单纯的循环论,它不包含其他任何形式,完全由无休止的往复循环组成”。[7]


  

  与循环时间观不同,线性时间观认为,时间是直线状的。具体表现为,时间会从某一点出发,不可逆地向前延伸,没有确定或可知的终点。“时间好像一条由发生的事件构成的河流,而且是一条湍急的河流。因为刚刚看见了一个事物,它就被带走了,而另一个事物又来代替它,而这个也将被带走。”[ 8]它进一步认为,人的生命是独一无二、只此一次的,人直接面对着某一绝对终点,[9]那就是“死亡和审判。”[10]


  

  线性时间观的兴起也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寻找到原因。其一、人的深层体验。人不可能不体察到生命之河永不回头的趋势。这就是说,时间并不是完全的重复,在相似现象重复出现的背后隐藏着某种或许缓慢但却无法逆转的变迁。其二、工业生产方式。“在工业社会,职业的规则,日复一日,与自然的现象没有什么联系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机器体系的速度所支配的”。[11]由机器体系所支配的工业生产,脱离了自然节奏,并要求将时间均匀分配以完成特定任务。[ 12]其三、宗教理念,特别是基督教的时间观。基督的降生为时间规定了一个开端。人直接面临“末日审判”这一终局,人生没有轮回。“《新约全书》所构想的时间须看作是由先后承续的瞬间构成的,因而直线是描绘时间连续性的最佳图像。基督教的时间应当称为线性时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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