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法律中,时间问题是比较隐蔽的。造成这种局面的部分原因来自于人类的生产方式和自然科学的落后,而其最主要原因则来自于人类对土地等不动产的高度依赖。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人类的生产方式发生了转变,自然科学也使人们对于时间的认识发生了转变。得益于此,人类社会由静态秩序过渡到了动态秩序。在法律方面,权利模式也由以不动产为核心的绝对权利体系转变到了由以动产为核心的相对权利体系。支撑绝对权利观念的循环时间观伴随着相对权利观念的兴起也需要被替代。因此线性时间观逐渐被接受,并被纳入到了法律之中。
现代法律中权利相对性的重要体现就是时间已经构成了权利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权利的享有必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展开,而只要超出这个时间范围,权利就不再有意义。知识产权的形成与发展,充分地说明了时间对于权利的规定性: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著作权,其效力的存在都是以某一时段为前提的。几乎所有的诉权都被规定了一个时间上的有效期间,即时间可以消灭诉权。另外,诸如基于票据、证券,甚至大多数不动产的权利,在其定义中也加入了时间的要素。权利的时间效力已经变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不动产的永恒时间效力假设并没有被现代法律所突破,这主要是因为,动产权利的产生与繁荣,是以不动产的稳定性为保障的。正如托克维尔所洞见的那样,不动产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45]通过时间来规定权利,表达的是社会对永恒性突破和对即时性接受的双重态度,其后果就是线性时间观介入了权利理论。
与权利变迁相伴随的乃是权力的变革。卢梭之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使人们需要重新审视权力本身。基于对权力来源于权利之让渡或克制这一主张的认同,以及对权力之具有天然扩张本能的警觉,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已经变成了必为之举。对权力的限制是从两个角度展开的:横向的角度,即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先哲们主张的分权;和纵向的角度,即废弃传统的世袭制和终身制,而以任期制和选举制代替之。对权力的纵向驯化,不仅包括权力到期后自然被剥夺,而且包括期内随时会有被剥夺的可能。时间最终进入了权力的体系,并构成了权力之合法性的必然要素。[46]
在私权利和公权力的这种变迁中,真正意义的税法诞生了。与古代法律中的具有命令性质的税法不同,在现代法律中,税收具有了契约或者投资的性质。美国的独立,缘起于对与作为纳税义务相对应的投票权的争取。纳税不是基于对某个永恒权威的效忠与服从,而是基于对纳税人可享有权利的负担与投资。因此,税基和税率的确定权转交到了由纳税人代表组成的议会或国会手中。既然税收具有投资的性质,那么就必须考虑它的回报。其后果就是,税收的起点或范围超越于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准,只够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是不具有投资正当性的,也是不应纳税的。时间因素在税法中的介入有两种路径:税收必须在一定期间(通常为一年)内进行计算,并适时调整;税收也必须考虑人的生命周期,即进行跨时期计算,以使作为投资的纳税对单个纳税人来讲能产生最大收益。[47]时间的这种介入透露出来的是线性时间观的即时化和个体化倾向。
现代法律对于权利、权力和能实现权利对权力的有效控制的税法的重新定位,引致了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原则之治”。“原则之治”的形成再造了原则与规则的运行格局。至于原则与规则的时间性特征,本文在讨论循环时间观与古代法律时已经做了说明,此处毋庸烦言。托克维尔发现了在美国普通民众身上存在的原则痕迹,他在日记中写道:“美国人没有美德,他们有的是原则。”[48]个人身上的原则性,在法律的运作中也体现了出来。“美国人认为法官之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据法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49]美国宪法是典型的原则体系,而法律则是规则体系。法官对原则的恪守和对规则的超越,尽管可以用权力分立来予以解释,但是其背后的时间痕迹也是值得深思的。联邦法院法官是终身制的,而议员和行政官员却是任期制的;前者对原则的永恒恪守,为后者对规则的即时变动设定了方向和有效范围。
原则的永恒化倾向和规则的即时化倾向共同产生的结果就是:宪法一旦确立,立法机构创造法律的权限就有必要受到限制。托克维尔为我们提供了佐证:
英国宪法的总原则是,议会是一切权力的来源,而且可以做一切它想做的事。
美国各种宪法的原则与此截然相反。在美国,一切权力源于宪法,它是先于其他一切法律而存在的法律,而且它只能由它所出自的人民这一权威加以改变。立法机构远非权力的来源,它和其余一切权力一样服从于这个万法之法,它不可能须臾背离宪法而不违背它的首要义务。[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