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静态秩序观所表现出的三个倾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动态秩序观则倾向于本质化、个体化和即时化。
线性时间观更加接近本质时间,它对时间的描述更具有抽象力。而这种倾向对于现代法律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权利的分配,已经不再依据诸如血缘与种族这样具有象征符号的标准,而是依据一种抽象兼理性的标准,即“人人生而平等”与“人人生而自由”。这种权利分配新标准的提出,不仅仅突破了同代人之间权利分配的不均或者等级化,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也在试图消除代际之间的权利不均。事实上,代际之间的不平等是最难以消除的,它也是权利不平等的最核心的部分。年龄崇拜是人类的普遍现象,基于此,人们总是倾向于给那些似乎具有更多人生阅历或者经验的年长者某些特权,然而,这些年长者实际上获得的特权比他们依其阅历或者经验应该享有的特权总是大得多。特权一旦产生,强者会自然地变得更强,而弱者会更弱。权利基础的本质化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与权利理论变化相伴生的就是刑罚制度的变化。现代法律已经抛弃了古代法律的感性思维,而追求抽象和理性,其后果就是刑罚变得温和。托克维尔体察到了这种变化:“没有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庭像美国那样从轻治罪。在英国人似乎还想在他们的刑事立法中珍惜地保存中世纪的残酷遗风时,美国人差不多已在他们的刑事法典中废除了死刑。”[39]古代刑罚用制造可怕场景的方式使人们处于畏惧而遵从法律,而现代刑罚则用使被处罚人感受到强制的方式而趋向于遵守法律。经济罚和自由刑逐渐取代了身体刑和生命刑,同态复仇也被彻底否弃了。
线性时间观对于时间本质的接近,带来的后果就是个体化倾向的凸显。这是因为,每一个人作为单独的个体,有着基本相似的自然生理与生命周期。从这个层面讲,时间是平等的,单独的个体也具有自己存在的独特价值。这种观念使得个人在现代法律中获得了主体资格,而不是像古代法律中那样是以依附于某一共同体为前提的。个人的权利在现代法律中具有了合法性,个人利益成了个人考虑的首要目标,其原因被认为是“个人是本身利益的最好的和唯一的裁判者。除非社会感到自己被个人的行为侵害或必须要求个人协助,社会无权干涉个人的行动。”[40]相对应的是,株连制度也被彻底抛弃了。权利主体的变化也带来了对于权力拥有者的态度的改变。
美国与欧洲之间的最大差别在于:在欧洲,政治法院可以应用刑法的一切条款;而在美国,当政治法院剥夺犯人原来担任的公职和宣布他将来不得担当任何公职以后,就算完成它的任务,而下一步的处理则是普通法院的职责。
假如美国总统犯了叛国大罪。
这时,先由众议院弹劾总统,接着由参议院宣布罢免他的职务。然后,他才到陪审团出庭受审,只有陪审团可以剥夺他的自由或者生命。[41]
美国法律在处理公职人员犯罪时,已经将其作为公民的身份与其从事公务的身份做了区分,并为这两种身份分别设定了权利边界。
在古代法律中,税赋的承担者主要是家族或者家庭。而到了现代法律体系下,个人已经明确地作为了税收负担的直接主体。“在美国,联邦所统治的不是各州,而只是各州的公民。在联邦要征税时,它不是向州(比如说马萨诸塞)政府征税,而是向各州的居民征税。以前的联邦政府直接治理的是加盟政府,而美国的联邦政府则直接治理公民个人。”[42]
个人以独立而平等的身份作为现代法律的主体这一趋势,和个人对自己时间的拥有观念结合在一起,其后果就是个人以一种享用现时的方式展开生活。如果可以用民主来表达现代法律的精神,那么托克维尔的观察就很有启发,他说:“实行民主制的民族更倾向于过一天是一天而且很少能够为了将来让自己付出艰辛的努力。”[43]这种即时化倾向所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
美国的人们,……在社会生活的进程中按照某些类别被分类;共同的习惯、教育,尤其是财富确立了这些分类;不过这些分类的标准既不是绝对的,不可更改的,也不是永久的。它们确立了一些暂时的差别而没有造就严格意义上的阶级;它们没有赋予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的任何优势,甚至在观念上亦如此,因而尽管两个人从来不在同样的客厅里会面,如果他们在公共场所相遇,一个人不会傲慢地看待另一个人而后一个人也不会嫉妒地看待前者。在心底里他们感到自己和别人是平等的,而且它们的确如此。[44]
可见,永久性的差异和鸿沟被彻底消除了。人们之间的差异虽然存在,但是并不会造成人群的隔离。只要在特定情势下实现相对的平等,人们的合作就可以展开。诸如身份血缘之类的永久性符号被抛弃了,而诸如能力财富之类的可变动即时性符号,则构成了人与人之间差异的合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