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深化反诉理论研究,为反诉制度的完善和反诉实践提供理论基础以及有益的指导。前述反诉制度需要完善的内容中,有相当部分的内容欠缺理论基础,如反诉类型__中的强制反诉和预备反诉、反诉条件中的反诉与本诉的联系和提出反诉的时间等。因此,深化对反诉问题的理论研究,是完善反诉制度的基本前提。此外,对反诉的实践问题也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必要的实证分析,以利于反诉制度的正当适用。本文在此主要就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导致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处于矛盾状态时的选择试作探讨。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所引发的公正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一般表现为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有时甚至导致本诉案件的诉讼过分迟延。对此情形,学理通常认为应当将反诉与本诉分别审理,或者不受理反诉。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该反诉系强制性反诉①,即便其与本诉合并审理会造成或已造成诉讼的迟延,也不能分案审理,因为强制反诉与本诉具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性或审理上的不可分性,否则,强制反诉便丧失了“强制”的属性,而且易造成相互矛盾的判决。如果该反诉非强制性反诉,合并审理已造成诉讼过分迟延或者将造成诉讼过分迟延,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审理,但以不更换审判组织为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这在同一审判组织的审判之下是完全可以保证的。需要指出的是,反诉与本诉分别审理是建立在反诉已被受理的基础上的,其事实逻辑是:没有受理→就没有合并审理→就没有分别审理。基于此,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造成诉讼效率价值不能实现时,本诉的受诉法院可以实施分别审理,但不能以此为由驳回反诉或者告知被告另案起诉。总之,凡此种种的反诉实践问题,都有待于理论上的深化研究,以确保反诉实践符合反诉制度的立法意图。
【作者简介】
张晋红,广东商学院法律系教授。
【注释】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沈达明:比较
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
〔德〕狄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M〕,罗结珍,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