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诉制度的适用保障
在研究反诉制度的适用保障之前,有必要首先就反诉制度对实现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作用进行探讨。公正与效率作为现代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绝非总是并行不悖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的所有努力,都旨在将处于矛盾状态的公正与效率协调到彼此融合的最大化程度。根据前述反诉制度的立法意图,笔者认为,反诉制度应当是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最大化融合的途径之一,理由如下:
首先,反诉制度本身就体现着诉讼的公正要求,它一方面体现了诉讼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公平保护,另一方面体现出诉讼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的要素之一便是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而赋予被告反诉权正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请求主张权的体现。因此,反诉规范是实现民事诉讼公正的保障制度之一。
其次,反诉制度在实现诉讼公正时,一般都能够同时实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司法的效率价值包括司法结果的效率价值和司法过程的效率价值,而司法过程的效率是指司法投入与司法产出之间的最佳函数关系。它表明,在司法介入恒定的情况下,取得最大司法收益或效益,或者在司法产出恒定的情况下,投入最小的司法资源。[5](P57)对于提高司法过程效率的这两种途径,我国的司法改革更加倾向于第二种方式,即在司法产出恒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如对庭前程序的改革、对法庭审理的改革、对简易程序的改革等,均是如此。但是,对在司法投入恒定的情况下如何促成取得最大司法收益的问题,学界却少有思考和深究。其实,通过基本保持诉讼投入恒定而促成取得最大诉讼收益,应当是实现诉讼过程的效率的重要途径,而且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如共同诉讼制度、诉讼代表人制度、第三人制度、反诉制度等,都对拓展这一途径的利用价值具有实际的作用。反诉制度的适用,通常意味着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实施了两个诉的合并,使本来应该展开的两个诉讼程序融为一个。当适用同一个诉讼程序解决两个民事纠纷的目的得以实现时,保持诉讼投入的相对恒定而促成诉讼产出尽可能增加的诉讼过程的效率价值便随之实现。然而,“任何勋章都有其反面”,反诉制度并不例外。“虽然提出反诉可以通过一场诉讼来解决两场诉讼的问题,但是诉讼的进展也会因此而放慢,并且增加了法院在该诉讼中所要解决的问题”。[4](P1021)反诉的提出使得诉讼相对复杂和诉讼周期相对延长几乎是必然的,毕竟在同一诉讼中,解决两个问题总比解决一个问题的工作量大,所用的时间相对多一些。但这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经济的目的落空。因为反诉与本诉合并所造成工作量的相对增大是诉讼周期相对延长的结果,比之于将这两个诉完全分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所投入的诉讼总成本而言,通常情况下,前者要更为经济,诉讼更加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