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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中国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选择

  

  二、误区偏见:刑法应对社会风险存在的问题


  

  由于刑法是强制力最强的控制工具,往往成为控制风险的直觉选择;同时,刑法又处于保障法的地位,要遵循最后手段原则,面临危机四伏的风险,刑法到底应该以何种姿态出现,理论上众说纷纭。笔者以为,目前至少必须警惕以下几个误区。


  

  (一)全面出击的冒进主义倾向


  

  众所周知,刑法具有秩序维持机能。在风除无所不在的风险社会,刑法的这一机能受到了一些学者关注,更受到统治者的特别青睐,他们希望通过有目的地系统使用刑法达到控制风险的目标。于是,刑法全面出击的冒进主义观念为某些学者所支持。如德国学者乌尔斯指出,刑法应根据社会状况的变动而变动,应通过对危险的禁止来实现安全,把安全刑法作为保证风险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11}在中国,冒进主义倾向有更多的支持者。如有学者认为,“在现今的风险社会中,毫无疑问,对安全的追求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迫切,安全应当在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序列里被给予较之以往更多的关注。”{12}甚至有学者提出,刑法从传统罪责刑法向风险社会的安全刑法转向是社会的必然。{13}


  

  在笔者看来,冒进主义倾向的根源有两个:一是社会本位思想;二是大众情感的影响。社会本位思想将社会利益置于突出位置,认为国家不仅要保护国家利益,更要保护社会利益;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故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由于风险社会的风险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破坏严重性的特点,给社会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所以刑法应当积极主动出击,以防范风险。另外,当今社会,大众情感也是影响立法和司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空前普及,大众情感极大地左右着刑事政策。结果刑事政策的焦点从犯罪人(即犯罪原因)转移到被害人(即犯罪结果)和潜在的被害恐惧感,并以刚刚发生的事件为基础。“后现代社会的刑事政策由政治体制所支配,目标在于始终代表大众情感,随时为每一个人提供充足的保护和安全感(即自由)。”{14}每当恶性案件发生后的应急立法、报复性立法就是这种原因的结果。


  

  冒进主义倾向的自然结果便是,决策者偏好创设新罪名、加重刑罚带来的政治上的象征性后果,给人以问题已被认真对待且已适当处理的印象。实践中,对由不当行为激发的公众怒气,常见的政治反应便是应急性或报复性的刑事立法。这种立法的目的通常只在于舒缓公众的怒气、安抚公众和恢复司法体系的可信度。{15}然而,国家是否有权力这样做,刑法全面出击是否能够给民众带来最大的福利,是否有助于改善民生,很值得怀疑。不仅如此,冒进主义将会导致犯罪圈不断扩大,重刑化的趋势将不可避免。


  

  (二)固守传统理论的保守主义倾向


  

  可能是法西斯主义造成的巨大灾难给人们心灵留下的阴影还没有抹去,也可能是过去一直强调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而造成的思维惯性仍在发挥作用,就刑法应以何种姿态应对风险社会的风险问题,不少学者表现出了固守传统刑法基本原则的倾向。德国学者罗克辛明确指出:在借助刑法与风险作斗争时,必须捍卫法益关系和其他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在无法这么做时,刑法的介入就必须停止,刑法的空间只存在于风险决定能够公平地归咎于个人的场合。{16}在我国,也有不少罗克辛思想的追随者。如有学者认为,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更为重要,因为在风险社会中以安全为由侵犯公民的自由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果国家借口风险控制的理由不断蚕食公民自由,那么对自由的过分剥夺会导致整个刑法被毁弃。{17}在保守主义者看来,在刑法领域中贸然用风险、危险替代危害性原则是非常危险的。以保护公民自由权利为己任的罪责刑法在当今社会并未过时,相反,在风险社会要求加强社会管理和控制的背景下,强调公民自由权利显得更为重要。在一个强调危险控制的社会,个体自由的保障越来越让位于危险的管制,危害性原则对国家刑罚权的功能逐渐由限制变为扩张,它不再用来保障个体的自由,而成为保护法益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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