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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中国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选择

  

  (三)实现社会和谐呼唤宽严相济的两极化刑事政策


  

  前文有关中国社会风险的分析表明,处于转型关键时期的中国不和谐因素特别多,实现社会和谐成为党和政府现阶段的首要任务之一。一方面,中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甚至高风险社会,防范风险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一环。如果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官场腐败不正之风盛行、[2]交通恶性案件不绝于耳等风险行为猖獗,社会分层将会加剧,民众的焦虑和恐惧感将会上升。因此,刑法必需对影响社会和谐的风险行为采取高压态势,甚至对制造严重风险的行为刑法提前介入,施以重刑。另一方面,和谐社会要求注重人文关怀,高度关注个人的价值和尊严、生存与生活、命运与前途,修复犯罪人和社会的关系,减少社会对抗。这就要求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以及未成年犯、老年犯等特殊群体的犯罪人处罚从宽。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帮助犯罪者更生和重返社会,体现刑法的人道性、宽容性,促进社会和谐。一部过于严厉的法律,必然让社会充满报复氛围,从而堵塞了一些人悔过自新的机会,甚至让某些人铤而走险,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因此,为防范风险不能全面冒进,不能一味地重刑。而一部过于轻缓的法律,也无法教育犯罪者本人,无法震慑那些潜在的犯罪者,无法抚慰受害者和维护社会秩序。因此,轻刑化作为刑罚发展的总体趋势不能取代对某些犯罪适当加重刑罚,在某些领域适当进行犯罪化,以适应防范社会风险的需要。法律只有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才能在保持刑罚威慑力的同时,又体现人道,给人以出路,让社会更加和谐。概言之,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充分发挥刑罚有效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目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只能采取宽严相济的两极化刑事政策


  

  不可否认,在风险社会防范风险需要刑法有所作为,但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全面出击的冒进主义不仅有将国家引入极端的国家主义的风险,而且社会资源也将难以为继,不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在对制造严重风险的行为从严的同时,必须对轻微犯罪从宽。对轻微犯罪轻刑化、非犯罪化处理的意义在于:第一,可以集中有限的社会资源对付严重犯罪及制造严重风险的行为,因为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从重处罚,整个社会将不堪重负。第二,被从宽处理的行为,一般都属于社会能够最大限度容忍的非刑法制裁行为,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不仅不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冲击,而且还体现了刑法宽容的一面。第三,可以减轻社会的压力。对某些轻微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一方面会增加社会的“排气孔”与“安全阀”,部分解决社会异质能量的过分聚集,从而减轻社会压力。有学者认为,安全阀机制就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功能联系和沟通渠道,功能联系是安全阀协力部分,功能联系越紧密,抵制激烈对抗性冲突的能力就越弱;沟通渠道是排气孔部分,沟通过程既是宣泄不满、敌意的过程,又是自己和他人审视某种不满、敌意、要求的合理性过程。{26}只有对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刑罚轻缓化、非犯罪化或执行的开放化,节约司法资源,才能集中有限的资源对付严重危及社会安全的风险行为和严重犯罪。


  

  (五)世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表明应当采取宽严相济的两极化刑事政策


  

  当前,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趋势是两极化,也就是所谓“轻轻重重”。日本著名刑法学者森下忠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格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是为了改善犯罪者更生和重返社会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轻执法机关的负担,特别是避免刑事设施和矫治设施人满为患的现象,而采用微罪处分、缓期起诉、保护观察等非拘禁的刑事处分来代替自由的开放处遇政策。“严厉的刑事政策”是指对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恶劣的经济犯罪采取严厉的管理和处罚措施。{27}两极化刑事政策是对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反应。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严重犯罪呈现出大幅度增长的趋势,特别是毒品犯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呈高发趋势;轻微犯罪呈现出相对趋缓的趋势。{25}92-93进入风险社会以后,防范风险成为现实难题,需要刑法发挥更积极的作为。受司法资源有限性的限制,以及轻刑化大趋势的影响,刑法要想在风险防范方面有所作为,就必须在传统轻微犯罪领域进一步撤退。因此,可以预见,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将长期存在并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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