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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利子平


【摘要】面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挑战,刑法立法应及时予以调整,以有效弥补现行刑法在应对特定领域内犯罪中的立法不足。在诸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环境犯罪中,应转变现行刑法立法结果本位的立场,适度增加过失危险犯的规定;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应适当扩大归责的范围,将监督过失责任、提供危险决策者的责任等纳入刑法的视野;在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多元的刑法立法模式,妥善处理好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关系。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立法;过失危险犯;立法模式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之间的交往亦愈加密切。现代化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的安全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在高度现代化的社会里,一个局部性的事件都有可能引发全球性的灾难。正是建立在对现代化反思的基础上,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率先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与工业社会相比,风险社会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避免、减弱、改造或者疏导现代社会所带来的风险,使其既不妨害现代化进程,又不超出“可以容忍”的界限。{1}16风险是风险社会的核心范畴。“风险,与早期的危险相对,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1}19与传统社会的危险相比,现代风险具有以下特征:(1)不可感知性,即现代风险不再是人们通过感官可以直接感受到的直接风险,而是潜在的、无法感知的风险;(2)不确定性,即现代风险无法依据传统的风险计算方法予以把握;(3)整体性,即现代风险是对人类整体的威胁;(4)建构性,即现代风险既是现实的,又是非现实的,风险意识的核心不是现在,而是未来;(5)平等性,即现代风险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个人。{2}风险社会的到来,要求人们重新审视现代化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


  

  作为后发型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同样面临着诸多风险。如科技的进步、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等所带来的自然风险、科技风险、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与日俱增。这都需要刑法及时地予以调整,以有效应对风险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果刑法是一个社会感受的表述,那么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就会成为安全的中继站。”而安全刑法则是“一个风险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条件。”{3}风险社会的到来,要求刑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风险社会中的安全刑法转型。罪责刑法强调刑法的事后应对,安全刑法则重视事前预防;罪责刑法重心在于限制强大的国家刑罚权力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安全刑法的核心思想则在于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4}在安全刑法中,危险控制与预防是刑法的主要功能;风险分配是刑法归责的主要基础;灵活应对风险是刑法的重要任务。由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不仅需要刑法观念的转变,更需要刑法立法及时予以回应。当然,安全刑法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传统的罪责刑法,而是要“在不限制自由法治、甚至可以在不背弃最基本的自由法治的本质特征的前提下,对刑法‘监督机制’进行必要的革新。”{3}换言之,安全刑法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传统罪责刑法的一种修正和补充。笔者认为,安全刑法注重事先预防的理念,在刑法立法上应体现为刑罚处罚的前置化;安全刑法强调风险分配的理念,在刑法立法上应体现为责任范围的扩大化。然而,我国现行刑法立法尚存在诸多与上述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如刑法立法坚持结果本位的立场,使刑法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危险犯;刑法立法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使刑法归责的范围过于狭窄;刑法立法过度追求法典化,使刑法在应对风险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显得被动、滞后。总之,“风险社会的风险正越来越避开传统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由此就出现了以不确定性为核心的风险社会与以确定性为基础的现代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5}因此,如何解决我国现行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使刑法能够更好地回应风险社会的新要求,是当前摆在广大刑法工作者面前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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