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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然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在完善刑法典的同时,无不重视单行刑法的立法。以日本为例,近年来日本制定了许多单行刑法,如《关于防止儿童虐待等法律》(2000年)、《关于规制基因克隆技术的法律》(2001年)、《关于处罚为了对公众等胁迫目的的犯罪行为提供资金等的法律》(2002年)、《关于对心神丧失等状态下实施他害行为的人进行医疗及观察等的法律》(2003年)等。{30}这与我国单行刑法的立法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笔者认为,在风险社会,犯罪的种类日益增多,犯罪的形式日趋复杂,犯罪的发生也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试图仅仅依靠一部刑法典来应对千变万化的犯罪是不切实际的。“事实上,将同属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法律规范纳入一部法典,应付不断发展变化、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的企图在任何社会都没有完全实现过……因此,法典化之后,单行法形式的兴起也是非常正确的。”{31}作为刑法典的有益补充,单行刑法具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因此,放弃单行刑法而将其完全纳入刑法典中,不仅使单行刑法的优势无从发挥,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美国学者梅利曼指出:“将特别立法部分纳入法典本身的任何努力均会引发棘手的难题,即微观法律制度可能与法典本身的立场不相吻合。此外,特别立法篇幅巨大,将其纳入法典将使法典膨胀而成为难以掌控的鸿篇巨制。因此,可行的办法是放弃编纂新法典的设想,而让法典继续保留其尊严,并援引其中有用的部分。”{32}因此,有必要重新激活我国的单行刑法立法。具体地说,就是要采取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对某些领域内具有共同特征的犯罪作出罪刑系列化的规定。“‘罪刑系列’是指就同一种罪法律规定的一串近似的犯罪构成以及与之相应的刑罚。”{33}通过对风险社会特别危险领域的犯罪作出罪刑系列化的规定,既可以避免刑法典过度频繁的修改,又可以及时灵活地规制风险社会中的犯罪,从而有效地解决刑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


  

  就附属刑法而言,尽管我国现行非刑事法律中有许多附属刑法规范,但这些规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刑法规范。因为一个完整的刑法规范是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的,而我国现行的附属刑法规范则缺乏相应的罪状和法定刑。此外,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8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非刑事法律中“依照刑法第某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某条的规定”统一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现行的附属刑法规范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纸空文。这种虚置附属刑法而完全依赖刑法典来治理犯罪的做法,显然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社会中的犯罪。因为在风险社会,基于交通、科技的发展,传统犯罪将呈现出新的特点,新型犯罪也将日益增多,刑法典在应对犯罪时所表现出来的滞后性和迟钝性将更加突出。而附属刑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根据犯罪情势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以有效应对风险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必须重视附属刑法立法,并且改变现行附属刑法中“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直接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明确规定罪状和法定刑。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立法机关宜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对于严重违反行政法、经济法规范的行为直接规定罪状与法定刑。”{20}在附属刑法中直接规定罪状和法定刑,既可以进一步完善附属刑法规范,又可以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刑法体系。“把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罚条款统一起来,就可以形成一个既有横向的一般规定和制裁,又有纵向的具体规定和制裁;既有较长时期使用的规定和制裁,又有即时使用的规定和制裁的刑法渊源体系。”{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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