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提倡集体主义的同时,也要保障个人自由。波普尔曾经做了这样一个对比{12}:
(a)个人主义相对于(a‘)集体主义
(b)利己主义相对于(b’)利他主义
个人主义的价值与集体主义存在较大的不同,然而,个人主义显然不同于利己主义,同样地,集体主义也不同于利他主义。既存在利他的个人主义,也存在利己的集体主义。因此、个人主义远非我们所批评的那样是自私自利的。而集体主义也必然存在异化的可能性,权力的集中、出于集体利益而限制人权都是难以从理论上予以排除的。因之,在社会主义人权观之下,完全可以调和自由主义的某些理念。正如《共产党宣言》所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在强调集体利益的同时,也对个人人权进行严格保障,以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乃是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宗旨所在。提倡集体主义,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将集体利益凌驾于人权之上,即便要对人权有所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也必须采取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保障个人自由也并不意味着宣布个人可以放弃其对集体和社会的责任。人权绝非无限的,一个人生在社会之中,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宪法形式对人权进行内在限制,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同时以合宪的法律对人权进行其他的必要限制,是人权保障的可行方式。
其次,对于集体理性和权力集中导致的问题,可以通过民主方式解决。集体主义与民主绝无矛盾。西方世界以苏联模式和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模式抨击集体主义所导致的专制主义倾向,并不符合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理论。事实上,民主乃是集体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集体民主决策,是集体主义的题中之义。而我国长期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在某种程度上过于强调集中,忽视了民主及相配套的权力控制机制,并非集体主义的本意。按照自由主义的见解,民主是个人因子发生作用的过程,因此最后决策是多元利益的加总。然而这种充满斗争和讨价还价的民主模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真正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呢?审议民主与此不同,它主张,民主过程的参与者不是为了自己利益在进行决策,而是通过与其他参与者共同慎思、论辩、探讨,最终获得一个对所有太都有利的方案。“如果表明是为了‘整个社群的普遍福祉’的话,他们就应做好放弃自己原初见解的准备。”{8}26审议民主跳出个人利益的框架,旨在寻找一条为大众带来幸福的道路。这种进路,并不是个人主义的,而是集体主义的。因此,真正的集体主义民主决策,必将更广泛地促进民主参与,并对权力构成实质性约束,使之真正成为为公众谋利益的公权力。当然,为此还必须辅以相关的权力制约机制,本文对此不加深入探讨。
与此同时,政府也不应固守原先全能政府的理论。政府毕竟不是万能的,政府的理性也不能代替个人做出判断。在这方面,自由主义人权观的批评自有其道理。在固守集体主义的某些基本原则—如为实现社会公平而限制自由权—的时候,实现国家权力的收缩,使其从不该干预的领域撤出,乃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