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不同之处,是两种人权观的主要分歧所在。本文认为,这些分歧尽管对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获得世界的认同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但并不是不可克服的。事实上,两种人权观同样存在相容之处。
二、两种人权观的相互呼应
如上所述,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自由主义人权观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然而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二者之间也出现了相互靠拢的倾向。
(一)从魏玛宪法到罗斯福新政—自由主义人权观的转变
自由主义人权观在资产阶级革命的风暴中,逐渐为世人所接受,并形成了一种通行的人权法则,此即以“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为代表的资产阶级信条。然而,自由主义本身存在着一定的自我矛盾之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将引发一些其他矛盾。人生活在社会之中,根本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而有所谓的绝对自由,正如社群主义者所批评的那样,“自利、理性化和良善生活的观念的要求并不是由自主的行为者来确定的,而是道德传统的产物,而这种道德传统是个体生长于其中的,他们的理想、价值、习惯和原则是他们的道德教育反复灌输在他们之中的。”{6}17易言之,个人的自由是立基于社会传统之中的,而社会传统显然不可能是个人所独立创造的。因此,自由主义人权观对自由的倡导,并不必然如自由主义者所言,会带来良善生活(good living)。事实上,对自由的过分强调将导致两个难以克服的问题。第一,体现在经济自由主义方面,完全放任自流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引发财富的过分集中,而资本家追求利益的本性将会使得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无序状态。此即一部分学者所分析的上个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之所以会发生的原因。第二,自由主义对自由的极度强调,必将在一定程度上损及平等。自由与平等始终是两个存在矛盾的范畴,一味倡导自由无疑将使得原本掌握更多资源的人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并将此优势保持下去,反之,那些不占有资源的人将长期处于劣势。如此一来,社会的不平等乃是不可避免的。在目睹了资本主义世界里资本家盘剥劳动者的种种现象之后,从空想社会主义者开始,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反对之声。
在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产生之后,社会主义者对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批判日渐加深。在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者的努力之下,19世纪爆发了多次无产阶级革命。这些革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一个方面即在于传统自由主义的政治训条不仅无法避免剥削,反而会产生更大程度上的剥削,从而形成严重的阶级对立。在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思想广泛传播的潮流之下,资本主义世界也开始逐渐反思传统自由主义人权观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在20世纪初,德国魏玛宪法率先完成了这种反思性重构,对自由主义人权观进行了不同以往的解读,从而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在人权方面,魏玛宪法在如下方面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第一,人权并非绝对的,在人权与公共利益有可能产生冲突的场合,可依公共利益之需要,对人权进行必要限制。对财产权的限制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第二,为回应无产阶级革命的种种呼声,魏玛宪法突破了宪法只规定消极权利的传统观点,开始规定一些经济、社会权利,例如劳动权、休息权。这些权利并非保障自由,而是以保障平等为出发点,如施米特所言,这些权利“本质上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7};第三,与第二点相适应,既然政府的目的不再是单纯的保障自由,而是同时兼负有实现社会公平的义务,那么,国家权力便不再是完全消极的,而是可以对社会经济和文化进行广泛干预。这显然与传统自由主义所奉行的“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相悖。以上三点变化对自由主义人权观而言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超越,这些变化中也折射出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某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