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自由主义人权观
刘清元
【摘要】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自由主义人权观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西方世界往往以其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立场对我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批评。本文首先分析了两种人权观在立场、人权类型及人权来源等方面的差异,继而分析了二者之间的联系。自由主义人权观曾经借鉴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某些观念,而基于人权多样性的理论,社会主义人权观也完全可与自由主义人权观并存并健康发展。社会主义人权观应借鉴和吸收自由主义人权观的成就,以此实现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人权观;自由主义人权观;个人主义;集体主义
【全文】
中国的人权事业正在稳步前进,但在国际社会中仍然是毁誉参半。我们虽然并不依赖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认同,但是人权具有很大的普适性,不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人权事业始终是一项关涉人类自身生存和幸福的重大事业。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西方根深蒂固的自由主义人权观有着极为重要的联系和共通之处,当然也存在不同之处。将这二者进行对照观察,有助于推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一、从两种人权观的对比看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同样是政治学上的意识形态,就其范围而言,这二者所涵盖的内容极为庞大。自由主义的分支众多,学派林立,其内部之间的分歧,有时甚至比自由主义与其他主义之间的分歧还要大。而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也有着不同的分类,我国所施行的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为基础的政治制度。撇开政治制度不谈,单就意识形态而言,两者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前者重视个人、自由和效率,其核心价值是自由契约和财产神圣;后者则重视集体、平等和公平,其核心价值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与之相对应的两种人权观在理论基础上有着重要的不同。
人权的主体自然是人。相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个人只不过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分子。然而,正是在个人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人权观有着一个重大的区别。在自由主义人权观看来,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因之人的价值的全面实现乃是国家和社会的根本目标。在一个集体之中,个人是集体的目标,而非相反。总而言之,个人是中心,是手段,是宗旨,一切其他的集体都只是为了服务于个人而存在的。这是一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与此相应的则是个人主义的人权观。在这种人权观指导之下,当个人的价值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有所冲突时,个人权利应当高于国家和社会利益。在极端自由主义者看来,国家甚至不应该存在,因为国家本身即构成对个人自由的侵害,这是无政府主义的观点;较为保守的自由主义则倡导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1},只负责保护人权,而不能侵害人权,且不能实施福利,因为福利制度乃是剥夺一部分人的财产权去为另一部分人提供服务。因此其职能是极为有限的。另一些自由主义者虽然支持福利制度,但是认为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时,个人权利高于社会利益,因此个人享有依据自己的良心反抗国家、反抗法律的“违法权利”。{2}其在国际法上的极端形式是“人权高于主权”。无论其内部分歧如何,从总体上看,尽管自由主义人权观也承认对个人权利应加以必要限制,但是,不能为了社会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相反,社会主义人权观则认为,个人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生活在社会之中。尽管社会主义人权观并不反对个人是社会的目的,认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3}273,但是,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发展,脱离社会,人就不成其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发展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人权观因此认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这些至高无上的利益,个人理应在其自身利益与国家和集体利益相冲突时做出让步,以限制自己的权利,实现公共利益。这种人权观,乃是集体主义的人权观。其重点即在于当个人权利与国家和集体利益相冲突时,个人权利服从于后者,人权不应高于国家利益,当个人权利的行使危及公共秩序时,国家得限制之。因此,在社会主义人权观之下,违法的权利是不可能出现的,人权也决不可能高于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