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社会主义并不反对人权,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从来都与人权不相矛盾,它只是并不全盘赞同自由主义的人权观而已。与自由主义人权观相似,社会主义人权观同样强调人的价值,同样将人的自由发展作为终极目标,只不过在手段上,二者有所分歧。其分歧之处已如上文所述。在当代世界,自由主义人权观对社会主义人权观采取了一定的借鉴措施。从另一个侧面来说,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自由主义人权观之间的差异远没有那么大。
就目的而言,二者是共通的。自由主义人权观强调人的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以此实现人的自我实现。而社会主义人权观从来都是以人的解放为目的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273“德国唯一实际可能的解放就是从宣布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理论出发的解放。”{3}467社会主义人权观以实现人的解放为目标,而作为目标的共产主义社会则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因此,社会主义人权观并非不强调自由,从终极价值追求上来看,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自由主义人权观是同一的。“马克思的人权概念意在克服近代人权概念的狭隘性、局限性,但并不排斥以自由、平等、民主、追求幸福等权利作为自己的实在法的原则和内容。”{11}
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手段上。社会主义人权观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批判,并非是试图反对或否认人权的存在,而是反对自由主义人权观实现人权的方式。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个人自由固然是人们所应追求的目标,然而,仅仅强调自由,而忽视社会的平等,则可能导致各种各样的问题。自由主义人权观所倡导的机会平等本身并不存在错误,然而,由于人生而不平等,那些所谓的机会平等在本质上恰恰是维护了不同人既有机会的不平等:一个生活于富裕家庭的孩子和生活于贫困家庭的孩子不可能是平等的,保障机会平等,拒绝对这种现象进行矫正,无疑将会加大社会的不平等。社会主义人权观同样赞成机会平等,但同时认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实质上的机会平等。因此,社会主义人权观更注重平等,主张对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因为在起跑的时候,有些人在起跑线上,但有些人却在起跑线之后。自由主义人权观认为此刻即应开始比赛,而社会主义人权观则认为应当给落后者以先跑的机会。这种不同其实不仅存在于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也存在于自由主义的左派与右派之间。不论观点上有怎样的不同之处,二者的目的是同一的。资本主义世界以其自身的自由主义人权观为标准,用以衡量他国的人权状况,拒绝承认他国人权保护的历史进步和现实状况,实为一种过于自负的自欺欺人。
英国学者米尔恩对此状况进行过中肯的批评。他指出,《世界人权宣言》关于人权的理想标准是“由体现了自由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观和制度的各种权利构成的,它暗中也就包括了这些价值观和制度。”{4}9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事实上并未处在自由民主工业社会中,因此,《宣言》将那些西方价值加诸其他国家身上,无疑将成为乌托邦式的空想。他同时认为,西方世界所公认的人权概念“忽视了作为个人之个性的社会基础。”{4}6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一个具有个性的人,乃是因为其生活在一个具体的共同体中。假如他当初出生于不同的共同体,由于语言、观念、信仰、传统和价值观等在不同的共同体中有不同的表现,因此,他必然不会是现在的样子。“因此,一个人不可能在社会上和文化上是中性的,他总是某种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产物。不同的文化文明传统是人的成长的不同途径。”{4}7这样一来,就不可能存在一种在所有地方都相同的人权观,在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人权观,这是现实存在的客观状况,应当得到人们的尊重。因此,诚如人具有多样性一样,人权亦具有多样性。自由主义人权观绝非人类的普遍标准,绝不能将其任意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