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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自由主义人权观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在方向上南辕北辙,二者对国家的态度也截然不同,这直接导致了自由主义人权观与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第二个不同,即在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上有重大分歧。个人主义认为人人都是有理性的,并具有利己性,人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理性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个人主义相信个人的理性选择,但在同时,则对国家权力抱有深深的怵惕之心。因为既然人人都是利己的,那么,掌握国家权力的人自然也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而私利的获得无疑将侵害普通人的人权。出于摆脱自然状态的需要,人们相约组成政府以保障人权,避免霍布斯式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然而,权力既然有可能异化,那么,权力就是不能够完全信任的。因此,自由主义人权观极为强调传统的远离国家的自由(freedom from state),对国家权力和集体理性持怀疑态度。尽管自由主义人权观同意国家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存在的,但是仍然不信任国家的积极行为能够保障人权,因此严格限制国家权力。由此也产生了著名的分权制衡理论。其另一个副产品即是,自由主义人权观同时也不大信任依靠国家方能实现的社会、经济权利,认为其并不属于人权的范畴。围绕与此相关的福利制度,自由主义内部也产生过不小的争论,诸如哈耶克之类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反对实行福利制度,认为其侵害了自由权。但从总体而言,自由主义人权观对社会权持反对态度。同时,由于国家是作为保障人权的手段出现的,因此,其本身并不存在权利;而所谓的集体,其所代表的也只是作为个人的权利的集合,自身并不享有所谓人权。因此,自由主义人权观总体上也反对集体人权的概念。与之相反,社会主义人权观转而强调集体对于实现人权的重要性。社会主义人权观认为,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至上,必将导致较大程度上的社会不平等。为了使得社会实现平等,或至少使得社会两极分化不至于过于严重,对社会弱势群体加以特别保护是势在必行的。而这种特别保护是个人无法实现的,因此只能求助于国家权力。有鉴于此,社会主义人权观珍视许多需要依靠国家权力方能实现的社会经济权利,并加以严格保障,以期实现较大程度上的社会公平。在对国家权力的态度上,社会主义人权观并不视国家为侵害人权的主要主体,相反,其认为国家权力对实现人权不仅必要,而且有较大的益处,因此应视国家权力为朋友而非敌人。同时,国家和民族等集体也不单纯是个人的集合,其本身也享有人权,即包括自决权等在内的集体人权。


  

  此外,二者在人权来源问题上也存在重大的歧见。自由主义人权观往往认为人权具有自然属性和道德属性,并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存在。自由主义人权观中的“天赋人权”说曾经在西方世界中广为流传,并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尽管后世思想家对天赋人权说颇多批评,认为其没有合理的基础,但是,人权具有自然性这一点是不用怀疑的。正因为具有自然性,人权也就拥有了广泛的普遍性,是人之为人必然享有的权利,因此人权在世界范围内是共通的。西方人权学者也往往以此为借口,宣称他国没有人权,其标准则是其本国的人权观。然而,当代社群主义思想家麦金泰尔认为人权这个说法本身即值得推敲,因为,第一,“权利说法不见于一切社会,亦非社会生活本身所必需”;第二,“如果有人权,在近代以前也无人知晓其存在”;第三,“根本没有这些权利,因为所有为人权信念提供正当理由的企图均未成功。”{4}9这种说法虽偏颇地否定了人权本身,但对于反思西方主流的人权观有着重要的意义。正如米尔恩所言,人权本身是来源于法律、习惯和道德规范的,并非天赋的。这种观点,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人权观有相似之处。社会主义人权观从不认为人权是天赋的,其立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基础,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权利的性质、享受权利的主体及其范围等等是各不相同的。”{5}因此,社会主义人权观尽管也并不反对存在最低限度的人权,但认为人权应当与各国、各民族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相适应,具有多样性。人生活在不同的社会之中,其所享有的人权也各有不同,妄图将一种人权观加诸另一种人权观之上是徒劳的。此外,既然人权不是天赋的,那么,人所实际享有的人权就只能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的,而非抽象的人权。因此,社会主义人权观主张人权的实现应以现实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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