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宣示重于制度保障
自由主义人权观极为注重保障对人权进行制度保障。在自由主义人权观看来,为了保障人权,国家权力是必不可少的恶。然而国家权力同时又有侵犯人权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人权保障的原则和相应制度,以切实保障人权。西方发达宪政国家在此方面的成就很值得我国借鉴。然而我国目前的人权保障制度仍然有待完善。在宪法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我国人权保障往往偏重于对人权进行政治宣示,而欠缺相应的制度保障,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更是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
在此问题上,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对我国人权现状的批评也是中肯的。我们并不是因为别人的批评才要去对人权进行制度保障,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因此,借鉴和吸收自由主义人权观的观点和做法,对我国而言,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性和必要性。然而,建立健全人权保障的相关制度所涉较为广泛,本文在此不加讨论。
四、结语
从以上对于两种人权观的论述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自由主义人权观之间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然而,人权始终是人们所孜孜以求的目标。不论二者之间差异如何之大,至少他们都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和幸福才应运而生的。由于社会主义人权观曾经历过一段曲折的历史,且曾遭受过一定的曲解,因此,社会主义人权观受到了来自西方世界的一些攻击。然而,这些难题绝非不可克服的。自由主义人权观既然曾经借用过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某些观念,社会主义人权观同样可以也应该借鉴自由主义人权观的众多成就,一方面坚持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应当对个人权利给予更大的关注度,并在制度方面予以严格保障。在反思与建设的过程中,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必将更进一步。
【作者简介】
刘清元,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霍姆斯大法官在Lockner v. New York(198 U. S. 45)中的反对意见。转引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页。
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 300 U. S. 379.
此新自由主义有别于同翻译为新自由主义的neo-liberalism。前者主张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而后者则倡导反对国家干预,崇尚自由市场,其代表人物是哈耶克。
【参考文献】{1}[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35。
{2}[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46-25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英]A.J.M.米尔恩.人权哲学[M].王先恒,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
{5}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25。
{6}[美]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7}[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M].刘锋,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81。
{8}[美]凯斯·R·桑斯坦.偏颇的
宪法[M].宋华琳,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4。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1}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4. {12}[英]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M].郑一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