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

  

  第一,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法律真实说不能成立。认识论原理告诉我们,有真假之分的只能是认识、信念、命题、判断、语句等而不是别的,认识、信念、命题、判断、语句的真假在于它们是否与实在、事实、事物、对象等相符合。符合为真,不符合为假。由此可见,判定认识、信念、命题、判断、语句真假的标准只能是实在、事实、事物、对象,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5]虽然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要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的认识难以达到与客观事实绝对一致,但决不能因此就否定客观事实对人们认识的判定作用。因为不是客观事实不能与人的认识完全符合,而是人的认识不能与客观事实完全符合。难道因为人的认识不能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而另外由人重新制定一个标准就能使人的认识与案件事实完全相符合吗?“事实是我们拿了没有办法的。事实是没有法子更改的。所谓修改事实,只是使将来与现在或已往异趣而已。事实总是既成或正在的,正在或既成的事实,只是如此如彼的现实而已..对于事实之‘然’,我们只有承认与接受,除此之外,毫无别的办法”。[6]“列宁曾经说过,图画近似于模特儿,但是不等于模特儿,因为模特儿是客观存在的,而图画的轮廓是受历史和人为条件制约的”。[7]因此,判定图画与模特儿是否相象的标准只能是模特儿自身(模特儿的照片只要没有被人为地伪装或修改也能作为判定标准),而不是法律规定或其他由人规定的任何东西。因此,判定证据事实是否真实的标准依然是客观事实本身,依然是客观真实标准。


  

  第二,从法律规范的基本功能来看,法律真实说不能成立。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告诉我们: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到刑法分则表现为各罪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的法律依据。[8]樊教授认为:“实现法律真实,诉讼活动只须紧紧围绕实体法事实的有无进行就可以了”,“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如果为了解决程序问题,其法律真实实现只须紧紧围绕程序法事实的有无进行就可以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不论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还是程序法规范都是立法的结果,而“立法以价值判断为依据是明显的,例如先有‘因被欺诈或被强迫而向他人转让了财产权的人,可请求恢复其财产权’的价值判断,然后才有依据该价值判断制定的‘现在对该财产所有或占有的人必须返还’的规定”。[9]换言之,法律规范的实质就是对一定类型的法律事实的价值判断。立法者总是将能满足统治阶级需要或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行为规定为具有正价值,通过其确立的法律规范予以保护;将不符合统治阶级意志、有损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阻碍社会发展的行为规定为负价值,通过其确立的法律规范予以惩罚。刑事实体法规范中的法律构成要件正是衡量行为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轻罪重罪、一罪数最的标准。价值判断没有真假,这是包括休谟、艾耶尔、罗素、卡尔纳普在内的一大批哲学家的共识。[10]价值判断只能是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好是坏、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的标准。而证据事实则是对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基本情况的反映,是典型的事实判断。事实判断才有真假值。价值判断属于价值论范畴,事实判断属于认识论范畴,两者的认识对象不同,判定标准也就必然不同。我们绝对不能将用来判定行为是好是坏,是合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的标准当作判定证据是真是假的标准,反之亦然。难道因为证据事实中包含有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该证据就可以被认定为真?否则就被法律认定为假?即便证据事实中有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也不能说它们就是真实的,因为我们即使假定法官是真正相信证据事实中包含有法律构成要件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或无中生有,难道法官相信(或认为)的“有”就不是“假有”,法官认为的“无”就不会是“假无”吗?“相信为真”和“本身为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信念逻辑告诉我们:“一个命题无论是真还是假,与它是不是被相信无关。假的命题可能被相信,真的命题也可能不被相信。”[11]佩雷尔曼说过“对一个命题的信服可以是因人而异的:,并且其信服程度也会不同。”[12]但是,判定一个命题是否实际为真的标准却只能看它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合。证据反映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而判定证据是否真实的标准却是法律规定而不是案件事实本身。请问法律规定究竟是如何判定证据是否真实的(例如用法律规定如何判定张君犯罪集团持枪抢劫武汉广场金银首饰专柜这一犯罪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其实,樊教授在将法律规定作为判定证据是否真实的标准的同时,又承认案件的实际情况也是判定证据是否真实的标准。因为,他认为:“在证明活动中,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必须具备四个要件,(2)各个证据材料的内容经过排列、组合、分析,必须与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即案件事实相符合”。既然法律事实是由客观事实转化而来的,而且法律事实必须与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即案件事实相符合,那么,判定证据是否真实的最终标准还是看是否和案件事实相符合。这样客观真实标准岂不又成为判定法律真实的标准。因为,法律事实虽然是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虽然经过了办案人员的排列组合、分析,但它毕竟还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法律事实并没有丧失其自然属性。既然判定全部证据事实的标准是客观真实标准,那么,对法律事实的判定标准也必须是客观真实标准。我们不能因为案件事实已经转化成了法律事实,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就把法律构成要件当成判定证据是否真实的标准,就认为它是法律真实。如前所述,法律构成要件不具备判定证据是否真实的功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