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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试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文杰


【摘要】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目前公司法研讨的热点问题。证监会为此专门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并不意味着一旦有了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治理的各种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证监会颁布的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职权范围、激励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公司治理结构
【全文】
  

  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焦点,并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管理层对此亦格外关注,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专门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强制性要求。但总的来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的选任、职权、薪酬、责任等方面尚有不细致、不完善之处,实践中也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因此,借鉴国外立法例,完善我国这一制度,实属当务之急。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问题


  

  (一)独立董事的选任规则不严格、不科学


  

  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存在着疏漏。为了保证上市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 ,《指导意见》3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儿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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