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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肉刑的废除过程对死刑废除的启示

  

  应当通过教育和讨论,培育人们的文明观念。降低人们对犯罪的过度的仇恨情绪,降低人们对刑罚的报应预期。使人们认识到,刑罚的滥用应该受到限制,因为它不但没有有效的预防犯罪,反而在燃起更多的仇恨情绪和暴力犯罪。刑罚的滥用使人们变得麻木不仁,人们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变得更加轻视。“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18]民众也在顺应着、感染着这种残暴精神,而支配立法者的残暴精神本来是为了防止民众具有这种残暴精神。但是事与愿违,立法者不知道,即使为了预防犯罪的目的所实施的酷刑,也会把残暴和麻木不仁传播给人民。因为,立法者要达到利用酷刑预防犯罪的目的,必须通过公开或者隐蔽的方式执行酷刑,以让人民知道什么犯罪判处什么刑罚,否则就不会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在人民知道什么犯罪判处什么刑罚的过程中,人民也在感染着这种刑罚方式所渗透的残暴精神。立法者只有在没有其他方法预防犯罪的时候,才会通过酷刑来威慑人民。立法者为了预防犯罪可以牺牲犯罪人的生命的方式,会向人民传递一个隐含的信息:人的生命不是最宝贵的,它可以成为达到其他目的的一种方式。这种信息影响着人民的观念和行为。酷刑的残暴精神培育出来的观念不是对人的生命和其他权利的尊重,而是对其他人生命和其他权利的轻视。


【作者简介】
陈银珠,单位为重庆大学法学院。
【注释】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转引自罗翔,《中华刑罚发达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转引自罗翔,《中华刑罚发达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历代刑法志·清史稿》,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564页。
《历代刑法志·清史稿》,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577页。
《历代刑法志·清史稿》,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578页。
《历代刑法志·清史稿》,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579页。
俞荣根:《中国儒家反酷刑的理论和实践》,载夏勇等主编:《如何根除酷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孙海霞:《肉刑的起源及其特点》,载《中州学刊》2008年第2期。
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冯勇、杨瑞之:《我国死刑应立即废除的历史思考:从肉刑的废除谈起》,载《法学论丛》2008年第3期。
冯勇、杨瑞之:《我国死刑应立即废除的历史思考:从肉刑的废除谈起》,载《法学论丛》2008年第3期。
约翰·梅西·赞恩:《法律简史》,孙运申译,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5年版。
约翰·梅西·赞恩:《法律简史》,孙运申译,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5年版。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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