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虞舜年间,夏族受到苗族的影响制定了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夏族的刑罚,因为刑罚对象不同,刑罚方法有所不同。如果刑罚对象是本邦邦人,刑罚的方法就是五种象刑;如果刑罚对象是异邦邦民,刑罚的方法就是有邦、兢兢、业业、一日、二日等五种死刑和聪明、明畏等两种肉刑。根据《尚书·皋陶谟》的记载,五帝时代夏族共有“有邦”(火烤熟食)“兢兢”(用矛刺喉)“业业”(碎削周身肌肉)“一日”(束缚在十字架上砍下四肢和头颅)“二日”(束缚在十字架上死去)等五种死刑和“聪明”(剜去眼珠)“明畏”(切去小腿肚以下)两种肉刑,都是以来自异族的邦民为对象。到虞舜末年,五帝时代以针对异族邦民为对象的有邦、兢兢、业业、一日、二日等死刑方法和聪明、明畏等肉刑方法都被废除了。
(三)夏商周时期:以肉刑为中心
夏朝的肉刑。五扑和六击,五扑是指用五种不同的竹材锤击身体所组成的扑抶体系;六击是指死、劓、墨、膑、宫、椓(zhúo)(椓击女性胸腹,压抑子宫,以妨交接)等六种刑罚组成的刑罚体系。
商朝的肉刑。商朝沿袭了夏朝的刑罚体系,但是废除了椓刑。
周穆王的刑罚改革。周朝又沿袭了商朝的刑罚体系。周初,周穆王改膑(揭去膝盖骨)为剕(截去胫茎),又改剕为刖(斩去脚趾),形成墨、劓、宫、刖、杀五种刑罚,四种肉刑和一种死刑组成的刑罚体系。《尚书·吕刑》记载,“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意思是周穆王我对肉刑持儆戒、谨慎和恐惧的态度,肉刑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仇恨。所以,我现在废除膑刑,刑法明文规定剕刑。并且,周穆王号召当时诸夏各邦,改革自己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记载,“训夏赎刑”,意思是周穆王训导诸夏各邦,仿照周穆王,改革自己的刑罚制度。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肉刑仍然是周朝肉刑的继续,直到秦始皇初期,仍然延续黥、劓、刖、宫等四种肉刑。
(四)汉文帝废除肉刑:以劳役刑和笞刑取代肉刑
秦朝仅仅14年就灭亡了,汉朝统治者认为秦朝短命的原因主要是两个;即赋役过重和刑罚严酷泛滥。所以汉朝初年,一方面休养生息,减役薄赋;另一方面降低刑罚的严酷性,限制刑罚的滥用。汉高祖约法三章,汉文帝废除肉刑,都是以秦为鉴。
汉朝初年,仍然沿用肉刑,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废除了宫刑,只剩下三种肉刑,即黥、劓、刖(既包括斩左趾,又包括斩右趾)。
汉文帝十三年,缇萦救父,感动汉文帝,汉文帝废除黥、劓、刖等肉刑,改黥(qíng)刑为髡(kūn)钳(剃光头发、胡须,脖子上戴一个铁钳)城旦(男性犯罪人从事筑城劳役)舂(女性犯罪人从事舂米的劳役);改劓刑为笞三百加城旦舂、鬼薪白粲和隶臣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加隶臣妾、司寇作或如司寇;改斩右趾为弃市。刖刑分为斩右趾和斩左趾,就刑罚对人的伤害程度而言,斩右趾比斩左趾更为严重。最终,汉朝的刑罚体系由五个等级组成:(一)城旦舂;(二)髡钳城旦舂;(三)笞三百另加城旦舂三年、鬼薪白粲一年、隶臣妾一年;(四)笞五百另加隶臣妾二年、司寇作一年或如司寇二年;(五)弃市。后来,汉景帝时,在劓刑改为笞三百的基础上,再改为笞二百;在斩左趾改为笞五百的基础上,再改为笞三百,最后改为笞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