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宫刑的反复
宫刑虽然在汉朝初年得以废除,但是汉景帝时,又得以恢复,到汉武帝时,宫刑的使用更加普遍。宫刑最初是作为死刑的替代刑来使用,后来成为皇帝临时决定使用的一种独立的刑罚。东汉时期,宫刑仍被保留,汉光武帝诏曰:“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女子宫。”到汉安帝永初年间(元年:107年-末年:113年),大臣陈忠上书请求废除宫刑,得到皇帝批准,宫刑被废除。南北朝时期,南朝继承了魏晋时期的法律,没有宫刑,但是北朝仍然存在宫刑。魏分裂为东魏与西魏,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但是,东魏宫刑仍被保留。直到隋朝,隋文帝杨坚正式下诏废除宫刑,“宫刑至隋乃赦”,宫刑作为一种刑罚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六)清朝肉刑的彻底废除:自由刑取代肉刑
这次改革不但废除了奴隶制五刑中残余的肉刑,而且废除了封建制五刑中的笞刑和杖刑,同时也废除了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建立起以自由刑为中心的近现代刑罚体系,即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顺治)三年五月,大清律成,始祖御制序文曰:‘朕惟太祖、太宗创业东方,民淳法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6]清世祖入关,沿袭明律。“……竊盗之割脚筋,重辟减等之贯耳鼻……或沿自盛京条例,或顺治朝偶行之峻令,不久革除,非所论也。”[7]
光绪三十年,经刘坤一、张之洞提议,将笞杖等罪改为罚金,至此,笞刑、杖刑被废除。“三十年,刘坤一、张之洞会奏变法第二摺内,有恤刑狱九条。其省刑责条内,经法律馆议准,笞杖等罪,仿照外国罚金之法,改为罚银。”[8]
光绪三十一年,沈家本等奏请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死刑执行方式,统一改为斩、绞刑。并且提议废除刺字之刑。“夫肉刑久废,而此法(指刺字)独存,汉文所谓刻肌膚(肤)痛而不德者,未能收弼教之益,而徒留此不德之名,岂仁政所宜出此。拟请将刺字款目,概行删除。”[9]
二、肉刑废除的历史解释:功能论的提倡
(一)人本论
人本论从人道主义的立场来解释肉刑废除的原因。“反酷刑的历史回顾还告诉我们,反酷刑总是与人的发现和重视,人性的发现和张扬,人的价值的发现和提高相联系的。人本身越受重视,人的地位越被尊重,人的价值越高,反酷刑的要求就越高,越迫切。因而,古今中外,反酷刑总是以人的学说、或人权的学说为支撑的。”“中国古代反酷刑的理论支柱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人文主义学说。”[10]人本论为统治者废除肉刑提供了思想的指导和精神资源。但人本论还不足以为废除肉刑提供民意支持和具体方案。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百姓,面对犯罪问题,高唱人道的凯歌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