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肉刑的反复:肉刑替代刑的试错过程
从汉文帝刑罚改革开始,肉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已经废除,在刑罚体系中失去了一席之地。但是,因为生刑与死刑之间存在很大空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肉刑也屡有反复。直到隋唐时期,随着隋朝《开皇律》和唐朝的《永徽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刑罚体系,其中已经没有肉刑的位置,奴隶制的五刑才最终被封建制五刑所取代。但是,肉刑作为制度外的一种刑罚方式,仍然没有禁绝。肉刑作为法外处罚方式仍然被使用。其中黥刑直到清朝的刑法改革才最终被废除。
1.黥刑的反复
汉文帝刑罚改革废除黥刑,以髡钳城旦舂替代。但是,黥刑在历史上仍然存存废废,直到清末刑罚改革,才将黥刑最终废除。两晋南北朝时期,曾经被废除的黥刑又被恢复,并且有非常细密的规定,比如根据奴婢逃亡的次数,对刺字的部位有不同的要求,还规定了刺字的长度和宽度。到隋唐时期,黥刑再次被废除,但是到五代十国时期,黥刑又被恢复,当时为了防止士兵逃亡,许多士兵脸上都有刺字。宋朝时期,黥刑使用范围更为广泛,主要作为附加刑使用,宋朝法律规定,流刑、徒刑、杖刑都可以附加黥刑,而且加役流必须附加黥刑。宋朝的黥刑,刺字的工具从以前的凿子改为针,针刺的部位有刺面、刺额角、刺耳后的区别。刺墨的形状也有不同,有的刺字,有的刺环形、方形、圆形等图形。而且,根据流刑距离的远近,刺墨的深度也相应的不同。辽代的刑罚沿袭宋朝,仍有黥刑,后来因为因为刺面过重,刺墨的部位改为刺颈项和手臂。元代的黥刑使用得更加普遍,以至于法律不是规定哪些行为应当使用黥刑,而是规定哪些情况可以免予使用黥刑,比如对蒙古人和妇女可以免予使用黥刑。明清两朝基本沿用黥刑,直到清末才彻底废除。
2.劓刑的反复
汉文帝刑罚改革废除肉刑,改劓刑为笞三百,汉景帝时又改为笞二百。劓刑作为一种刑罚被废除了,但是作为非正式的处罚方式,仍然留有余迹。南朝梁时,曾用劓刑代替一些死刑,到天监十四年(公元515年),梁武帝萧衍下诏废除,“世轻世重,随时约法,前以劓刑,用代重辟,犹念改悔,其路已壅,并可省除”。[4]后来,劓刑的使用鲜有见到,但是在少数民族统治的地区仍可见到,唐朝的吐蕃就广泛使用劓刑,金国对犯重罪的赎刑者,也使用劓刑。在元朝时候,对某些盗窃罪,也使用劓刑。
3.刖刑
虽然汉文帝废除刖刑,但是在南北朝时期刖刑得以恢复,并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实施断足的方式是断脚筋。南朝宋明帝下诏恢复刖刑,明帝死后,刖刑即被废除。唐朝初年,刖刑曾经短暂存在。唐太宗时期,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订刑法时,曾把绞刑的五十种犯罪改为断右趾。后来,唐太宗感觉不妥,“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5]遂将断右趾改为加役流三千里,附加劳役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