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0多年的民主法制建设,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大为提高,建国后一度具有普遍性的党委审批案件的做法,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在少数具体案件特别是比较“敏感”的案件处理上,仍然时常发生党委及其政法委过问、“协调”乃至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形,有时甚至并非一级党委而是党委个别领导人出面干预案件。这些既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也不符合党对司法机关领导的正确方式。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首先在于一些党的工作者对于如何行使领导权缺乏正确认识,总以为既然是“领导”,就应当过问具体业务,否则便是失职。其次在于党章和宪法、法律缺乏对党组织及其领导人越权干预司法办案的制裁措施,使得干预者无所忌惮。再就是现行的司法机关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的体制,造成了司法工作处处受制于以地方党委名义提出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要求,以致不能依法独立办案。对此,我认为,一方面要继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改进党的领导方式的正确认识,使之从思想上改变党组织可以随意干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错误观念,并且在党章和其他相关党纪规定中,明确规定党对司法工作实行领导的途径、方式和程序,以及党员和党组织违反规定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应负的党纪责任及其追究程序;另一方面,就是要改革现行地方司法机关受地方党委领导的体制,将司法机关置于党中央和上级司法机关党委(党组)直接领导之下,以对抗地方党委基于地方利益而对司法机关经常进行的干涉。
(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按照这一制度,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为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两大并行的司法机关,都要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司法改革,不但不能动摇这一制度,而且还要强化这一制度。中国的司法独立,只能是人大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而不可能实行不受人大监督的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然而,如何既强化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又使得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却是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应深入探讨的问题。当前各级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司法官员,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对司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质询等。这些监督措施,应当说发挥了督促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的积极作用。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开始探索对司法机关办理个案的监督,在具体做法上产生很多争议。赞同个案监督的学者认为,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办案,人大常季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如果离开了对办案的监督,那就是没有抓住主要内容,也就没有完全尽到责任。(注: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0-484页。)反对个案监督的学者则认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应限于不违反审判独立原则,不应直接取代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其内容应着重于对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权的监督,而不应直接干预法院对个案的判决。(注: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0-484页。)
我赞同人大监督不搞个案监督的观点。因为,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办理,是一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科学性和程序性的工作,它只有通过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审理、凭据法律学识和办案经验独立判断才能作出符合法律真实的决断。而且,对于法治而言,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与正确作出实体裁判具有同等重要意义。所以,对于具体案件的办理,只能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诉讼程序独立进行,而不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定程序之外另行审理或者指令司法机关改变原决定或裁判。否则,人大对案件的审理因为不可能适用体现司法办案规律的诉讼程序,而必然导致大量错误结果出现;即便有的案件实体结论正确,社会公众也会因为看不到程序公正而对实体结果产生疑义。如果人大指定司法机关改变原法律决定,则更是会因其未能直接审理案件、对案件信息掌握得不可靠而导致错误决定。显然,这些做法必然使得司法机关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符合法律案件办理的客观规律和依法治国的要求。至于实践中有些人大代表个人干预司法,就不仅是违反司法独立原则,而且也不符合人大集体决议和行使职权的制度,是对人大制度的损害。李鹏委员长在向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三项原则:第一,依法监督,即人大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第二,集体行使职权,即人大实行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三,不包办代替,人大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但不代行它们的职权,而是督促和支持这些国家机关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新华社:《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检察日报》2002年3月10日第1版。)我认为,这个说法比较明确地表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不能介入司法办案的观点。当然,这不是说人大不能监督司法机关办案,它可以通过行使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依法罢免徇私枉法的司法官员等权力,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行法律。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尽快研究制定监督法,规范各级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程序,以使监督更加合理化和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