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独立原则的内涵
究竟什么是司法独立?这一概念面世以来,在国内外学术界均有不同阐释。按照孟德斯鸠的学说,三权分立就是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各自独立,分由三个彼此分立的机关掌握和行使,同时这三种权力应该互相制约。其中,司法权应由人民选举出的人员所组成的法庭来依法行使。由此可见,司法独立就是指司法权的独立和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独立。
后世学者对于司法独立内涵又作了具体阐释。如德国学者将司法独立列举为8个方面,即: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喜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注: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
中国学者在研究司法独立问题时,也对司法独立的内涵作了各自阐述。有的学者认为,司法独立有两层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行政机关,二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发表言论享有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注:梁治平:《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公正》,载《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351页。)有的学者认为,司法独立包括对当事人的独立、职能的独立、机构的独立、内部独立。(注:蒋惠岭:《我国实现独立审判的条件和出路》,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有的学者认为,司法独立的基本特征是:1.司法机关地位独立;2.司法活动独立;3.司法官员职务独立。其中,地位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基础,职务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活动独立是地位独立与职务独立的必然结果。(注:方立新:《司法独立原则评析》,《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显著区别。独立审判原则的独立性具有相对性,具体表现在:1.审判权不是不受约束的特权,它是在法定监督下的独立;2.独立审判不是审判员个人独立,而是人民法院独立;3.独立审判不是法院系统独立,是指对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独立;4.独立审判不是随意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5.独立审判不是指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绝对分离,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的干涉。(注:龚祥瑞:《现代西方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
上述观点虽然大同小异,但也有分歧,焦点无外乎三个问题:谁独立?向谁独立?如何独立?
(一)司法独立是否仅限于审判独立
多数学者在论述司法独立时,都是将独立的主体限于审判权和法院,而不包括检察权与检察院;只有少数学者明确指出我国的司法独立既包括审判独立,也包括检察独立(注: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另有个别学者认为,中国的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是司法机关,因而它们都是刑事诉讼中司法独立的主体(注:李忠诚、陈刚:《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98年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既应当历史地看,更应当用发展眼光来看待,同时要与不同国家的宪政体制联系起来研究。从孟德斯鸠提出司法独立原则的本意来看,无疑是指审判权独立。按照这一思想建立的资产阶级政权,也都是将司法机关仅限于法院,司法权专指审判权,而不包括检察权。在西方,检察权一般被视为行政性权力,检察机关被归类于行政机关序列,不属于司法范畴,因此司法独立原则并不适用于检察权。换言之,司法独立主体初始的质的规定性,是单指法院。这也就是许多学者在阐述司法独立时的理论出发点和着眼点。
但是,我以为将司法独立主体仅限定于法院审判权,认为任何时候也不能包括检察权的观点,过于机械,是不足取的。首先,随着社会发展,构建现代民主政治体制的途径和法治实现方式也在不断探索、发展。要实现民主和法治,国家权力的划分与制衡无疑是必要的,这也是现代各国通行做法。但是,由于各国历史传统不同、国家性质不同、接受现代法治理念过程不同,必然造成实现宪政的方式、特点的不同。如在同样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两大法系中,英国按照卢梭的“人民主权”、“议会制定法至上”主张建立的政权结构中,突出了国会立法权的优越性,而没有赋予法院制衡立法的司法审查权;而美国则没有采纳立法权优越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主张,而是赋予司法机关以审查立法合宪性的权力,从而使独立的司法权甚至比立法和行政两权还要优越。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国家虽然接受了分权思想和司法独立主张,但是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呈现不同于三权分立的特点。如我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先生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和继承中国古代重视监察、考试的传统,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弹劾(监察)、考试五权分立的思想,并依此建立起新型的政权体制。而以原苏联和新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则在传统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之外,又划分出同样具有司法权特质的法律监督权,并赋予检察院作为与法院相并行的法律监督机关新的职能和地位。可见,在分析论证国家权力分工、制衡和司法独立问题时,已不能囿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论述的三权分立体制和传统司法概念,而应以发展的目光,本着各国宪政实现方式的特点,在对比共同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进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