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鸦片战争以后,开始引进分权和司法独立思想。由于内外交困,晚清政府被迫变法修律,“远师德法,近仿东瀛”(注:《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27,职官13。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编《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编》第一分册,第73页。),于1906年制定《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关于司法裁判,全不受行政衙门干涉,以重国家司法独立大权,而保人民身体财产。”首次引进了司法独立原则。辛亥革命中,孙中山提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弹劾五权分立主张。据此,1911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其后的《天坛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也都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但是,在军阀混战和独裁专制统治下,旧中国的法院不可能独立审判,因此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过司法独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建立的法律制度,也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司法独立思想。如《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在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明确地规定了司法独立。该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8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当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亦作了相同规定。这表明,宪法和法律正式在国家机构框架内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在反右斗争特别是“文革”期间,遭到无端批判乃至彻底抛弃。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公告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1979年通过的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恢复了司法独立原则,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确认了这一原则。
(三)司法独立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性司法准则
20世纪后半叶,司法独立原则开始见诸联合国一些法律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依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也作了同样规定。1982年在印度举行的国际律师协会第19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而1985年8月至9月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后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则是系统阐述司法独立原则的有影响的国际法律文件。
前述《基本原则》要求:“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构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1989年5月24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989/60号决议又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实施程序》,要求:“所有国家应在其司法系统中,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和本国惯例,通过并实施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上述联合国文件,使得司法独立原则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应当普遍遵守和实施的一项基本准则。
(四)司法独立对于我国依法治国具有重要价值
无论是从司法独立原则形成发展的历史还是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实践来看,这一原则都堪称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带有公理性的普适性原则。而对于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司法独立更具有现实和长远的重要价值。
首先,司法独立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前提。依法治国,前提是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权威性。而对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维护,离不开司法独立。行政权历来是对法治的重大威胁,如果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就不可能对行政机关极易发生的滥权行为进行有力制约,法治就难以实现。其次,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只有使司法机关在职能、地位、经费等方面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地方势力,才能使其具有抗干扰能力,保证司法活动不偏不倚,实现司法公正。再次,司法独立是实现诉讼民主的保证。保护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受到追诉、处于诉讼弱势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司法活动程序和实体公正,是法治社会诉讼民主的重要要求。为此,必须实现司法独立。否则,就会因地方党政等的干预、介入、影响,而导致司法机关偏向诉讼一方或者公检法联合办案,损害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造成司法不公。第四,司法独立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保障。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个相互独立的机关。法律监督机关这一特定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院的设置和职能活动也必须体现司法独立的要求。如果检察权的地位和检察机关的设置、体制等不独立,处处受制于行政机关和地方势力,就不可能公正无偏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也就成为空话。因此,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同时,特别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尤其需要提到的是,2002年2月21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与美国总统布什会谈后会见中外记者时指出:“作为国家主席,我也无权干涉司法独立。”(注:新华社:《江泽民与布什会谈》,检察日报2002年2月22日第一版下转第二版。)这一表态及其公开报道,改变了以往官方讲话和传媒忌用“司法独立”概念的做法,表明党和国家最高领导层对司法独立原则有了更高程度的认同。这必将促进我国对司法独立问题的理论研究,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形成有力的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