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垄断行业之所以效率不高,很大原因是将基础领域一概视为自然垄断进行严格管制,而处于核心自然垄断地位的行业利用垄断优势,对上游和下游的可竞争性业务实行垂直一体化垄断。随着经济学理论对自然垄断行业认识的深入,法律对自然垄断的规则也随着变化,传统自然垄断行业不能完全豁免反垄断法的适用,在自然垄断性质已经发生变化的领域打破垄断,放松甚至取消管制,实行竞争制度,最基本因素是反垄断法和建立反垄断机构。尤其是我国的电信业,在加入WTO后,我国必须遵守《全球基本电信贸易协定》和逐步开放国内电信市场的承诺,消除国外投资者的进入障碍。在电信服务市场引入竞争后,确保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平有序的竞争也离不开竞争法的作用。竞争法不仅仅是防止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同时也包含促进竞争的制度,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之际,以竞争法制促进政府放松管制,巩固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成果,并对政府管制退出的领域,及时纳入竞争法的调整视野。这些问题将成为21世纪中国竞争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3.网络中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中的反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1)垄断经营,即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限制竞争行为。通常表现为是网络服务商拒绝向竞争对手或消费者提供高速互联网的接入服务,以实施垄断经营。(2)侵犯商业秘密。由于网络对技术的依赖性很大,在网络上传播的商业秘密有可能被他人窃取,而网络本身也可以成为泄漏商业秘密的手段;同时在网络行业,由于员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也屡见不鲜。(3)虚假广告。网络广告是指在网站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网络广告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点是它具有可链接性和强制性,只要被链接的主页被网络使用者点击,就必然会看到广告,而且用户的信箱中经常发现有广告邮件,这使得虚假广告的危害性更大。(4)抢注域名。域名是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知识产权的客体,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以商标作为域名,抢注域名即行为人抢先将知名商标名称注册为域名后,通过转让给商标权人或第三人而获得经济上利益的行为。(5)仿冒、混淆行为。网络中的仿冒或混淆行为表现为利用他人已注册的域名搭便车、仿冒他人的网页,造成用户的误认。
面对目前大量存在利用网络进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许多国家已经开始立法,美国1996年的《经济间谍法》规定未经授权而下载、上载专属的经济信息,即构成侵害商业秘密;1997年通过《电子通信隐私权保护法》,原则上禁止发信人与收信人以外的任何人窃听、存取或揭示电子邮件,但事先征得员工同意或出于公事所需,雇工可以监视员工的电子邮件(注:参见郭卫华等著《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6页。)。1999年通过《反对电子领域侵占的消费者保护法》,将美国商标法扩展到电子领域。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尚未对网络中的反竞争行为加以规定,实践中法院运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判案。但由于其存在环境——网络的特殊性,以规范传统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以对网络中竞争行为进行调整,要完善竞争法便不能忽视对蓬勃兴起的网络竞争行为的规制。对网络中竞争行为的法律调整,由于网络技术本身仍在迅速发展,现阶段国家很难制定稳定的法律,可以就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先授权立法颁布一些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