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外资进入我国已经由以直接投资为主的方式转向采取与我国企业进行合并、合营或者取得股份或资本等间接方式为主。外资并购虽然能为我国注入大量的资金,引进技术,推动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合作带来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跨国公司凭借资本和技术的优势,通过并购国内企业的方式,很容易取得市场支配,甚至垄断地位。我国企业总体规模小、竞争力不强,如果不对跨国公司的并购加以反垄断法控制,将会强化跨国公司在我国相关市场的垄断化程度,使得国内企业丧失开展竞争的愿望和其他新企业进入的勇气。
2.威胁我国市场竞争的国际卡特尔问题
卡特尔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相互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国际卡特尔是外国企业参加的卡特尔。其中,国际技术引进协定和进口总代理店协定,是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卡特尔。这也是外国企业在进入我国市场的过程中最常用的手段(注:王卫星、王为农:《我国加入WTO后的竞争法律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14页。)。
国际技术引进协定是以外国企业提供的专利权等的实施许可作为基本内容的合同,它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问题。例如外国企业以以下内容作为合同的条款,带有明显的反竞争色彩,将会对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威胁:(1)外国企业就专利产品等限制我国的实施权人的出口地域、出口产品的价格、数量或者由其指导出口销售商;(2)对竞争产品的限制或采用竞争技术的限制;(3)对专利产品等的销售厂家进行限定;(4)我国的专利实施权人负有向许可人转让改进发明、应用发明等专利权或实施许可的义务。
进口总代理店主要是指我国企业作为进口产品的总代理商。当外国企业当事人以限制再销售价格或再销售厂家、购买指定厂家的零部件或者不正当的阻止平行进口等内容约束我国企业当事人时,将会对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直接影响。
3.外国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问题
目前进入我国的外国企业大多是资金雄厚、技术优良、拥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营销手段的大中型企业,加上普遍享有我国地方政府引进外资的种种优惠政策,这些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后容易处于市场优势地位,形成市场支配能力。事实上,在通讯产品、软件、化妆品等相关市场内,外资企业已经取得垄断性地位。根据竞争法的理论,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极易产生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况。微软公司作为IT产业的巨头,具有同类企业不可相比的竞争优势,仍然会滥用垄断地位进行捆绑销售,恰恰说明了这一理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低价销售、掠夺我国市场份额;搭配销售;拒绝同交易对手进行交易等。
4.绿色壁垒引起的竞争法律问题
在GATT和WTO的努力下,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不再成为突出的贸易障碍。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贸易竞争和环境成为WTO新的议题。WTO允许成员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保护国内环境(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成员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一些措施:“(b)为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须的措施……(q)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措施相配合,为保护可能枯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达国家常常以环境保护为由,对其他国家的进口商品设置障碍,“绿色壁垒”随之产生。当然,并非所有与环境贸易相关的贸易措施都构成绿色壁垒,只有当一国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供给为目的,对外国商品进口设置的带有歧视性的或正常环保无必要的贸易障碍才成为“绿色壁垒”。WTO著名的美国对虾和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注:WT/DS58/R,15May1998;WT/DS58/AB/R,12October1998;adopted6November1998,该案的基本事实是1996年美国根据1973年濒危物种法发布规章,要求所有美国的拖网虾船在对海龟有重大伤害的规定区域捕虾时使用……),美国就是以保护濒危物种为由,对印度、马来西亚、泰国等国的进口虾和虾产品进行限制,该措施被视为绿色壁垒。绿色壁垒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中最隐蔽的一种贸易壁垒,它表面上是环境与贸易的之争,实质上是贸易保护与贸易自由竞争的关系。我国的出口产品经常被发达国家以“不符合进口国的环境标准”为由阻止进口,因此,积极应对绿色壁垒,成为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严峻考验之一。WTO赞同和维护一个公平、公开、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及为环境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动之间不应有任何政策上的抵触,在不超越多边贸易体制的权限下,协调贸易和环境领域中的各项政策。欧盟也在不断协调环境保护与竞争法的关系,利用竞争政策和竞争法提高环境保护的能力(注:徐士英、邱加化:《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探析及启示》,《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追求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的战略目标,然而却很少从竞争政策和竞争法角度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