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几点初步的对策建议
从来自不同地区的调查问卷和座谈会调研的总体情况来看,在刑事审判公开的范围[1]、刑事审判公开的环节、刑事审判公开的方式以及刑事审判公开的程序保障等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来自于法律规定本身的问题,有的则是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适用法律时出现执行偏差的问题,也有的是因为我国关于刑事审判公开的理论研究尚不成熟,还有的是关于刑事审判公开制度的保障措施不完善等。综合分析调研的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公开在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性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裁判依据公开是刑事审判公开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对作为实际执法依据的“内部意见”、“会议纪要”、“解答”等往往由司法机关内部传达和掌握,虽然能起到有效适用和裁判案件的作用,但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也并不明确引用。对此,应当将这些“意见”、“纪要”等进行清理,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评判和监督。否则,这些“意见”、“纪要”是否在实际司法中得到了统一贯彻,可能都成为问题,事实上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是有违刑事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的。
二是应加强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质效管理。首先,应加强对裁判文书质量的管理,提高裁判文书释法析理的质量。裁判文书应充分反映具体案件的特征,要切实改变裁判理由概念化、公式化的弊病,有针对性地进行具体分析和论证,增强个案的针对性。摒弃单纯引用法律名称条款,而无法律条文具体内容及适用理由的做法,对法条的含义做出详细的说明,突出判决理由的法理性。对于复杂案件应将定案的推理过程演绎得清楚明确,对于裁判文书所附法律条文应当从格式、内容、顺位等方面予以规范,并加强对附录条文质量的检查,强化主审刑事法官和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其次,应加强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流程管理。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体现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位刑事法官。因此在流程管理中,应当设置原则“上网”的机制,如果承办刑事法官或合议庭认为文书上网有一些问题,应当填写申请表,写明合理的理由报领导批准,并最终在案卷中备案,以便日后可查。也可借鉴上海二中院审管办的做法,定期检查不上网案件填写的理由,理由不够充分的,将督促承办人将文书上网。最后,应强化裁判文书公开的服务性。从社会公众角度来看,裁判文书是法院与公众沟通的主要桥梁。通过裁判文书,刑事法官将推理过程及其判决传递给当事人,使当事人信任并服从法院的裁判。社会公众从刑事法官所裁判的个案具体地理解法律规定,领会法律精神,并从中感受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树立法治意识。法院在提高文书上网率的同时,也可关注对过去未上网案件数据库的整理、发布,还应尝试设计“社会公众申请查阅通道”制度。
三是应实施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2]由于哪些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在实践中当事人并不了解,甚至审委会由哪些人员组成往往也无从知晓,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刑事审判公开的要求是不符的,也限制了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委会委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因此,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将这一情况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公开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信息,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同时,应规范检察长列席制度,对列席范围、方式和议事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