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公开问题实证调研报告
叶青;张栋;刘冠男
【摘要】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审判公开在我国未能充分实现其制度价值,课题组通过走访、座谈、问卷等形式开展实际调研,就审判公开原则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其中既有理论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中的偏差等诸多因素。鉴于此,课题组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其中包括裁判文书的公开、审委会委员的回避、旁听制度及媒体直播的完善等,力图为理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为实践部门提供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公正;程序正义;隐私保护;庭审直播
【全文】
刑事审判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司法原则,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公正审判司法准则之一。在中国,刑事审判公开不仅是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宪法原则。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并于2010年10月20日发布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就刑事审判公开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也引发了更为广泛的争议和讨论。从近年来对司法公正的呼声和全国法院正在开展的以“落实刑事审判公开原则”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情况来看,刑事审判公开在我国的施行未能充分实现其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价值,这其中既有理论认识方面的原因,也存在对现有法律规定贯彻不彻底,或因立法规定原则化造成实际执行中的偏差的因素。有鉴于此,就刑事审判公开的理论基础、程序价值、内涵及该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刑事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为保证实证研究的可靠性,在地点上,课题组选择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之所以作这样的选择,一方面是基于课题组与这些单位和部门具有较好的工作关系和前期合作,另一方面,课题组也考虑到为保证实证研究的可靠性,调查的地点必须覆盖不同系统和不同地区,得到的数据才更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因为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说服力不仅仅有赖于样本的数量,而且样本还必须能较好地反映出所要研究对象的总体特征。同时,在地域和级别上也尽量做到能够兼收并蓄。在调研的形式上,各地各部门并不完全相同,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了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和案例研讨等方式,其中,问卷调查集中在本课题调研的重点领域法院系统中进行。在时间上,选择自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三年半的时间为考察区间,这既保证了实证研究的现实相关性,也通过一定的时间跨度使《意见》的执行情况以及暴露出来的问题能够充分揭示。基于此,课题组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法官发放调查问卷13份,向二审刑事法官发放7份;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法官发放调查问卷3份,向二审刑事法官发放2份;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法官发放调查问卷17份,向二审刑事法官发放4份;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发放问卷11份。共发出调查问卷57份,其中涉及一审刑事法官44位,二审刑事法官13位(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