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通过对比,我们发现,随着发达地区媒体舆论的迅猛发展,该地区法院的刑事法官们更为担心媒体的压力对判决结果造成的影响。
三、“刑事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
在回答“在下列程序中,您认为贯彻‘刑事审判公开’存在问题最多的是什么”这一问题时,有10个一审刑事法官、3个二审刑事法官认为是“第一审程序”;有22个一审刑事法官、3个二审刑事法官认为是“第二审程序”;有7个一审刑事法官、1个二审刑事法官认为是“死刑复核程序”;有11个一审刑事法官、2个二审刑事法官认为是“执行程序”;有6个一审刑事法官、5个二审刑事法官认为是“庭前相关的程序”;有18个一审刑事法官、6个二审刑事法官认为是“对减刑、假释等的裁定”(详见表6)。
在回答“在判决过程中,您认为下列做法不符合‘刑事审判公开’的要求的是”这一问题时,福鼎市法院的刑事法官们选择最多的是“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形成案件的处理意见”;丽水中院的刑事法官选择最多的是“不公开形成判决的裁判理由”;绍兴市中院及上海市二中院的刑事法官们的选择较为平均,主要集中在“不严格执行庭前公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收集的证据在庭审前不向另一方通知”、“不公开形成判决的裁判理由”(详见表7)。
通过以上数据,说明:
第一,被调研刑事法官认为存在问题最多的是第二审程序,其次为减刑、假释程序的裁定。对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问题,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造成不同地区的刑事法官的看法有明显区别。在浙江的丽水地区,整个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平均每年处理的刑事案件在60起左右,对于二审程序都能保证开庭审理;而在经济状况比较发达的绍兴市,则由于案件数量太多,基于办案的压力,有些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保证都开庭审理。此外,对于减刑、假释程序的裁定,法院一般不会公开进行开庭审理,由此整个减刑、假释程序便是完全不公开地“秘密”进行。而当课题组询问原因的时候,座谈的司法人员给出的答案主要是出于安全的考虑。一般来讲,被告人被关押在比较偏僻的监所,将罪犯押解到法庭,可能会出现一系列无法控制的安全问题。
第二,经济发达地区(如绍兴市中院及上海市二中院)的刑事法官,对于不符合公开审判要求的选项集中在一些程序性事项,而福鼎市法院及丽水市中院的刑事法官则主要针对判决形成过程的公开问题。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可见,在不同的地区,对于刑事审判公开的要求有着不同的需求。
四、关于“刑事审判公开”制度改革的问题
在回答“从您的司法实践来看,您认为比较适合司法实践的现状,能够在实践中实现,以便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公开’的是”时,有39位刑事法官认为是“刑事案件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并在判决书中写明量刑理由”,在所有选项中居于首位,占此次调研比例的25.7%;其次为“公开庭审中对证据形成的认识和判断理由”,占此次调研比例的23.7%;选择最少的是“公开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仅有8名刑事法官选择了这个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