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您认为法院在保障‘刑事审判公开’方面还需做哪些符合现状的努力”时,有33位刑事法官认为是“法庭设施、技术装备等相应物质条件”;有22位认为是“相关的经费保障”;有42位认为是“比较完善的配套操作规程”;有32位认为是“一定的救济途径和惩戒制度”;有35位认为是“比较完善、便于操作的法律规范”;还有9位选择了其他(详见表8)。
通过以上数据可说明:
第一,刑事法官们开始越来越注重审判实质公开,即在判决书、裁定书中说明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只有这样,才能使被告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予以真正理解和接受,从而服判息讼,进而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有效地实现刑事审判公开所蕴含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与目标。其实,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实质公开的不足。
第二,物质、法律和社会等的保障不完备也是造成我国刑事审判公开制度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此次调研中,我们也发现,经济越不发达的地区,对于物质保障的需求越为明显,因为其受制于有限的司法资源,往往只能采取较为原始的方式,刑事审判公开的实现自然要受影响。而经济发达的地区则比较完善,对便于操作的法律规范的需求更急切。
五、“刑事审判公开”与庭审直播、媒体报道的关系
在回答“您认为庭审直播和有媒体倾向性报道的案件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否会有影响”问题时,参与调研的福鼎市法院刑事法官均认为有影响,并且有91%的刑事法官认为法律适用会受主流媒体倾向性报道的干扰;上海市二中院参加调研的刑事法官中有83.3%的人认为有影响,其中有54.2%的刑事法官认为“法律的适用会受主流媒体倾向性报道的干扰”。占13%的刑事法官认为庭审直播和倾向性的媒体报道会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产生影响,并认为这种影响是好的一方面,即能起到好的监督作用。而认为倾向性的媒体报道会对刑事审判公开产生干扰的一审刑事法官占到受调查人员的23%,二审刑事法官占到了67%,对大多数的刑事法官来说,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公开的消极影响还是令刑事法官们避忌的。甚至约占1/4的刑事法官认为“新闻媒体”是推进刑事审判公开最明显的阻力,并有1/3以上的刑事法官表示了对媒体报道影响案件审判的担忧之情(详见表9)。
六、“刑事审判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回答“在您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保护是否有冲突”问题时,有22位刑事法官认为“没有冲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握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有14位刑事法官认为“有冲突,但一般发生在庭审出现不可预料的偶然情况下”;认为“有冲突,而且经常发生的”仅有上海二中院的4位刑事法官;丽水市中院的9位刑事法官及上海二中院的6位刑事法官选择了其他。
在回答“您认为判决书是否应当全部公开”问题时,有26位刑事法官认为“判决书公开的内容应作限定,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不愿意为其他人知晓的事项等可以从公开内容中隐去”,占45.6%;有15位刑事法官认为“判决书应该全部公开”,占26.3%;有11位刑事法官认为“判决书是否公开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占19.3%;有4位认为“判决书是否公开应该以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为前提,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书应全部公开,不受当事人意见的左右”,占7%(详见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