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您认为应当向哪些主体‘刑事审判公开’”这一问题时,福鼎市法院的刑事法官选择最多的是向社会公众开放,占其调研总数的26.7%;丽水市中院的刑事法官选择最多的是向社会大众开放,占其调研总数的22.1%;绍兴市中院的选择结果较为平均,向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辩护律师、社会公众公开的比例接近,分别约占18.6%;上海市二中院的刑事法官选择最多的是向当事人公开,占其调研总数的21.3%(详见表5)。
从上述数据可以发现,各法院的刑事法官的回答虽略有侧重但都比较平均,对于这些主体,基本上都应该予以公开。但在座谈会中,上海二中院的刑事法官提出对于当事人近亲属的公开问题比较敏感,他们指出倘若被害人的家属比较多,被害人家属的旁听要求得不到满足,可能会引起上访。也正因此,上海二中院的刑事法官们选择最少的是向当事人的近亲属公开,而其他三个法院的刑事法官则没有提出此类异议。
二、“刑事审判公开”原则未能深入贯彻的原因
在回答“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审判公开’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未能充分实现其制度价值,您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这一问题时,有27位刑事法官认为在于“‘刑事审判公开’现有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有18位刑事法官认为在于“立法原则化造成实际执行中的偏差”;有8位刑事法官认为在于“对‘刑事审判公开’制度的法律规定贯彻不彻底”;有6名刑事法官认为原因在于“对‘刑事审判公开’制度的理论认识方面”;有2位刑事法官认为在于“司法人员个人意识问题”;有15位刑事法官认为在于“普通百姓对是否可以旁听及怎样旁听案件不是很清楚”;有6位刑事法官认为原因是其他。
在回答“造成‘刑事审判公开’无明显变化的原因主要是什么”这一问题时,有27位刑事法官认为是“法院整体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还是按照以往形成的司法实践套路进行”,占调研总数的33.3%;有18位刑事法官认为是“担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影响案件”,占调研总数的22.2%;有12位刑事法官认为是“审判人员素质不强,对案件判决的结果及可能引发的矛盾心存顾虑”;有10位刑事法官认为是“司法人员个人尚缺乏‘刑事审判公开’的意识”;有3位刑事法官认为是“当事人不配合”;有8位刑事法官认为是“担心社会公众的旁听影响法庭判断”;有3位刑事法官认为是“检察机关的庭审或庭外监督没有完全到位”。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刑事法官们认为造成公开审判制度未能充分实现其制度价值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刑事审判公开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二是法律规定在实际中的执行偏差。究其实质,主要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关于刑事审判公开制度的规定不过区区四五个条文,仅仅从条文的数量上看,无法体现出刑事审判公开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制度价值和重要地位,更别说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可操作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