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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公开问题实证调研报告

  

  第二,虽然过半数的刑事法官倾向于“公开审判”,但是仍然有16%的一审刑事法官倾向于“不公开审判”。这说明刑事法官队伍中,对于“刑事审判公开”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不充分。当受到来自社会舆论、媒体监督、刑事法官自身的保障等方面的压力时,部分刑事法官会动摇坚持“公开审判”的决心。同时,相比一审刑事法官来说,二审刑事法官对刑事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视程度更高。


  

  (二)对法律规定的“刑事审判公开”范围的认识


  

  在回答“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不公开审判’的范围是否明确”这一问题时,上海二中院的刑事法官中有16人认为不公开审判的范围非常明确,占此次调查比例的28.1%,其次为丽水市中院,有13名刑事法官认为非常明确,占22.8%。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福鼎市法院被调研的11位刑事法官中,有10人认为不公开审判的范围不是很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从总体上看,没有任何一名刑事法官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刑事审判公开”的范围规定是不明确的。但是有49.1%的刑事法官认为不是很明确,缺乏可操作性。通过课题组在后期的座谈会上了解到的情况,刑事法官们主要是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范围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符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例如,在一些能够传播犯罪方法的案件中,从公开审理将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效果来看,不应当公开审理,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案件又是属于公开审理的范围,如果严格按照公开与不公开范围的规定适用法律,无法实现刑事诉讼应有的价值目标,导致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能够统一。


  

  在回答“对于‘复函’、‘批复’、‘解答’等不公开的操作规程,您认为是否符合‘刑事审判公开’的要求”这一问题时,回答“是”的刑事法官有27名;其中认为这些规程既不应属于刑事审判公开的范围,也不应当提前公开的有9名,而认为这些规程不应属于刑事审判公开的范围的有18名。回答“否”的刑事法官共30名;其中,认为这些规程应当属于刑事审判公开的范围的有16名,认为这些规程不应属于刑事审判公开的范围,但应当提前公开的有14名(详见表4)。


  

  对于“复函”、“批复”、“解答”等不公开的操作规程,52.6%的刑事法官认为其不符合公开审判的要求并支持公开,其中二审刑事法官中的比例则接近70%,因此,大部分刑事法官们还是认为这类文件应该向当事人和社会进行公开,而且二审刑事法官的比例远高于一审刑事法官,这也反映出目前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在业务素质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距。并且,通过4个法院间的对比,可以发现,上海二中院有8名刑事法官认为不公开的操作规程符合公开审判的要求,并认为这类文件不应当公开,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上海地区的案件数量有关。如果公开这些文件,将会给已经不堪重负的法院带来更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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