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法律则根据不同情况,或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在授权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的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是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例如,《水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是在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如,《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行政强制法》第13条所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将直接强制执行方式授权给行政机关的情形,即依法没有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强调的是,在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加处执行罚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仍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作为义务的执行程序中,如果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无法代履行,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同时,从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防止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节约司法资源等角度出发,《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那些依法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已经依法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自己组织强制执行。对于法律在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又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继续适用这些单行法律的规定,由行政机关选择是自行组织强制执行,还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阶段。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遵守一定的期限,只有在法定期限届满之后,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为提高强制执行的效率,尽快实现行政决定所确立的义务,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法律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有一定的时限要求,行政机关不能无限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法定期限,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当事人面对公权力的介入而获得行政救济权的时间阶段。例如,《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60日”和“3个月”就是当事人寻求救济途径的法定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非诉案件时,对该条款的适用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获知行政决定后,在法律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的时间计算方法是,以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3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的3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当事人必须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2年内行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