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诉讼法,包括《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三是其他涉及行政管理工作的单行法律。例如,《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59条第3款规定:“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当事人对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法规
一部分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了规定。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路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司法解释
在我国,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前,该解释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规范性依据。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此外,该解释第88条至第95条还分别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管辖、申请材料、财产保全、审理机构、执行机构、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标准等问题作了规定。
先后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也都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4.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探索过程中,一些地方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出台了在本地区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例如,2008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操作规程》、2011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所涉案件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项目所涉案件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这些也都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性依据。
根据《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如有与该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不再适用。
二、行政机关的申请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必须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目前与这两个前提条件有关的制度比较复杂,学术界和实务部门也存在不同看法,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