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针对规范原理上的买办主义,既要借鉴成熟宪政国家的规范主义精神与原理,但也要从自身的历史处境出发,并将其全面转化到本土。在此值得一提的是,也需要防止宪法学研究中所可能出现的“留学国别主义”。这里所言的“留学国别主义”,主要指的是这样一种倾向,即面对一个问题,各个论者各有各的主张,但基本都是从自己留学国的制度安排或学术见解出发得出不同结论的,为此,学术观点的争论往往只是成为不同国家制度背景之间的纷争。随着留学归国人员的增多,并加入我们宪法学界,这种现象将可能次第冒现,值得吾侪注意。
第三,针对研究目的的极端实用主义,也有必要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努力进行“体系化的思考”。要认识到,也只有这样,才能在规范原理的层面上,建构起体系化的“中国的宪法学”,从而在最终更为有效地解决现实中的宪法问题。
第四,则是针对研究意义的悲观主义,要努力开拓宪法学研究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其中最为关键的,仍然是推动宪法的活性化。在这其中,尤其重要的就是需要努力促成共识,适时把握机遇(比如政治体制改革),推动宪法解释和宪法审查制度的实效化改革。
行文至此,蓦然想起恰好在10年之前的一本著作中,曾经写过的一段话,如今读来,仍不觉得已然过时。在此照录,以为收束——
倘若中国不引入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机制,而中国宪法学又一如既往地逍遥于社会科学的陋巷之内,那么,其在中国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继续得以生存的理由,的确将可能受到合理的叩问和质疑。对此,中国宪法学应当有所省思。[6]
【作者简介】
林来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
See Laurence H. Tribe,The Invisible Constitu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参见田飞龙:“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形成”,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6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蔡枢衡:“中国法学及法学教育”(1947年),重载于《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参见林来梵:“省思与超度:54年宪法的‘天衣’之‘缝’”,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