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如果离开了中国的宪法规范和制度,“在中国的宪法学”不管怎样发展,都很难说是属于“中国宪法学”的——因为那种宪法学所揭示的规范依据与规范原理,大多可能来自于其他特定国家的宪法,而不是中国内生出来的,即在中国宪法上并没有规范基础。从这一点而言,我认为宪法解释学确实是整个宪法学理论框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而且值得指出的是,真正的宪法解释学也并非那么窳陋,而是一种同样具有高度学理性的学问,尤其是在如何在规范解释上处理纷繁复杂的价值判断,并将各种规范解释加以体系化方面,均需要精深的理论修养以及实践理性的智慧。
二、中国宪法学的时代处境与研究现状
无言赘言,“中国宪法学”、尤其是中国式宪法解释学的发展,在当下基本上乃处于“哺乳期”的成长阶段,其所面临的时代处境则又非常艰辛。如果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法治初兴,以及大规模快速立法时代的到来,整个法学学科俨然成为了一种“显学”,那么,其中的宪法学则属于这种“显学”之中的例外,借用黑格尔描述哲学(家)的说法,可以说宪法学也是一种“在绿原上啃枯草的动物”。而且,由于我国现行宪法本身的实效性程度无法满足急剧转型时代各种利益的诉求,宪法学本身也与宪法一道,成为这个时代多种负面情绪的发泄对象,背负了“万千幽怨集于一身”的沉荷。
不惟如此,在这三十年来,中国宪法学也面临了多重纠结的矛盾。第一个矛盾是文本与现实的矛盾,其实就是宪法的效力性与实效性之间的矛盾。第二个矛盾可谓是“显形宪法”与“隐形宪法”之间的矛盾。毋庸否认,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之外,也存在着一种类似于美国当代主流宪法学家却伯(L.H. Tribe)所说的那种“看不见的宪法”(Invisible Constitution),[2]也就是说,我们的“实在宪法”,是由某种“隐形宪法”与“显形宪法”(即现行宪法文本)一起构成的,并形成了宪法的某种“日偏食结构”,即“显形宪法”反而被“隐形宪法”所遮蔽的现象。问题只是在于,对于那种“隐形宪法”,究竟应该是从现行宪法之外的维度去直接确认它,还是从“显形宪法”的框架内部、从立宪主义的立场去捕捉它。第三个矛盾是一般宪法原理与本土特殊国情之间的矛盾:有些宪法原理是一般性的,比如说保障人权,这在成熟的宪政国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宪法价值原理,但在中国本土则时常面临着严峻的叩问: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极为匮乏的国家,类似于自然权利这种观念,作为在西方文化中发展出来的人类自我授权式的一种原理,是否拥有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第四个矛盾是部分知识精英的宪政理想与大众宪法意识之间的矛盾:前者的宪政理想,往往以西方成熟的宪政国家为标本,但现实中的中国普通大众则可能更多关注自己的生存处境,而且由于市民社会还未成熟,“公民”的公共性长期未能发达,人们在宪政发展问题上也还没有达成有力的共识。凡此种种多重纠结的矛盾,都是我们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