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问题是研究目的的极端实用主义。曾几何时,中国宪法学的一些研究往往脱离实际,徒有空言,无病呻吟,但现在一下子则发展到了另一个极端:但凡研究一个问题,都会考虑是否具有实践价值,同时也动不动就被扣问“能不能解决现实问题”。这种极端的实用主义倾向,导致宪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不断受到了忽视,体系化的宪法理论也难以成立。而许多理论研究却因为紧贴“地面”、反而看不见“地面”,或充其量只具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功效。
第四个问题便是研究意义的悲观主义。由于学者之间本身就具有极端现实主义的倾向,而当今中国又不存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机制,导致许多学者对宪法学的研究意义也多存负面的认识,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悲观主义的情结,影响了宪法学研究的学术氛围以及宪法学科的良性发展。
三、展望:中国宪法学的时代课题
要展望中国宪法学未来发展的方向,需要把握中国宪法学的时代课题;而要把握中国宪法学的时代课题,除了要了解中国宪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当下发展现状之外,还要从宪法学的立场出发,努力认识这个时代,形成自身的时代意识。
我觉得,如果不拘泥于宪法解释学,而从整个宪法学的知识框架出发,宪法学是也有能力对时代进行认识的。比如,从新中国诞生以降的中国治理秩序变迁过程来看,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立国阶段,即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政权的历史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共同纲领、尤其是1954年宪法,就相当于是颁发给新政权的合法性证书。毛泽东曾将宪法比喻作“总章程”,就隐含了这层意思。当然,由于宪法只是确认新政权合法性的“证书”,为此,颁发了以后便被“悬”之高阁,最后反而遭受践踏,这就突入了第二个阶段,即继续革命的阶段。之所以会突入这种阶段,笔者曾经分析过,[5]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1954年宪法本身蕴含了一种变乱的根源——即把“报应正义”作为宪法的内在精神,结果导致宪法本身无法终结革命,反而不可避免地突入了以“继续革命”为圭臬的历史阶段,1975年宪法、甚至1978年宪法就明确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写进其中,而其要害就在于把“革命”作为保障特定政治秩序的宪法机制,“报应主义”在宪法的精神结构之中被误用到了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