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最近十年,这种“清一色”的理论局面开始分化,并大致由上述的“三性”之中分别演化出三大不同的研究取向,具体而言,即:由“科学性”分化出了“宪法社会科学/宪法社会学”;由“解说性”发展出了“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由“政治性”演变出了“政治哲学式的宪法学”。
三者之中又可进一步划分出不同的研究进路。在“宪法社会学”这一阵营里,首先是以童之伟教授为代表的研究,其抓住了宪法中两个基础概念,即“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在类似文字学、又超出文字学意义上的共同点——“权”,然后进一步提取出“法权”的概念,作为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并将法权理解为是一个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社会学范畴,即“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第二种是为张千帆教授为代表的研究。其特点是颇为广泛地吸收了政治学、政府学、管理学等一些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宪法学研究,而作为一位物理学专业出身的学者,张千帆教授本人也明确声明宪法学是一门科学。第三种宪法学研究的代表,与其说是朱苏力教授,毋宁说是季卫东教授,其对宪政问题的研究,明显带有法社会学的烙印。
第二大阵营是“规范主义宪法学”,主要包含韩大元教授所主张的宪法解释学以及笔者所主张的规范宪法学。此二者虽然有所区分,但近年也出现相互接近的迹象,其共同点是:不仅在价值立场上坚持立宪主义,即主张公共权力应该受到适当限制,而宪法应成为规范政治过程的一种准据,而且在方法论上有意识地区分“研究对象的政治性”和“研究方法的规范性”,并以“研究方法的规范性”
对应“研究对象的政治性”,重视宪法文本或宪法规范的研究。这种规范主义宪法学,尤其是其中的规范宪法学,并不排斥其他各种研究方法,甚至也会有意识地吸收其他各种方法,但基本上将宪法解释学作为中国宪法学的核心。
第三大阵营则是“政治哲学式的宪法学”。首先,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数位宪法学者就属于这个研究群落,另外还有厦大的李琦教授等同然。他们往往不满足于对宪法规范的解释,而转而去直接探寻规范背后的普世原理;这个阵营的另一个群落是近年刚刚明确打出旗号的所谓“政治宪法学”,其中人员成分比较复杂,主要有陈端洪教授、高全喜教授,还有强世功教授,但其共同特点是将宪法现象看成一种政治现象,而且主要是看到了宪法现象作为始源性政治现象的那个片段,并在方法上不去区分“研究对象的政治性”和“研究方法的规范性”,而是相应于“研究对象的政治学”径自采取政治学的方法;同时,他们还刻意借用哲学这个学科在中国人观念中的殊荣,形成自身在理论上的自负,所引用的资料也多为政治哲学的经典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