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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

  

  但无论何种进路,当今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基本上均已初步实现了如下“四化”:第一是研究进路的多元化。上述的分化状态就印证了这一点;第二是话语表述的去政治化。虽然有些研究还存在一些难以拂拭的意识形态色彩,但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资产阶级民主都是骗人的鬼话”这样典型的政治话语,已被基本剔除;第三是问题意识的中国化。几乎所有人都认同中国问题很重要,并试图对中国问题作出研究,部分学者甚至声称研究“真实的中国问题”;第四是研究主题的细小化。其中,部分学者的研究主题甚至在努力走向精致化。


  

  但与此同时,当今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如下四大问题尤其值得一提。


  

  第一个问题是规范准据上的虚无主义。这表现在不少学者缺乏应有的法教义学态度,视宪法条文、尤其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条文为无物,有些学者甚至明确认为它们是没用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当下主张“政治宪法学”的部分学者。而关于真正有用的规范准据,他们要么认为是在宪法文本之外,要么认为仅限于宪法序言。更有进者,陈端洪教授认为宪法序言中存在五个基本原则,即五个所谓的“根本法”,按其优先序列可排列如下: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现代化建设、基本权利保障。至于为何确定这五项原则,其价值序列为何如此排列,他并没有诠释或论证。质言之,他基本是采用一种“六经注我”、而非“我注六经”的精神来对待宪法规范,同样难以掩饰规范准据的虚无主义的倾向。


  

  第二个问题是规范原理上的买办主义,或者说“次殖民地主义”。按理说,规范原理是从规范解释之中得到确认的,但有许多学者不重视我国现行宪法的条文,却转而从外国宪法理论中直接移植规范原理,导致所引进的规范原理既没有中国宪法的规范基础,也离开了外国宪法规范的原有语境,为此只好将其简单地视为普适性的存在,或上升为一种政治哲学原理。记得蔡枢衡先生早在1947年就曾指出:“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ui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4]


  

  这个说法仍适合于描述今日中国法学的图景,甚至包括宪法学的研究现况。在此试举一例:关于近年来多地政府为了发展旅游业而参与推动一些宗教活动(如建造宗教圣像、举行公祭等)是否违宪的问题,有宪法学者曾予以有益的探讨,但其中也有学者直接把美国式的政教分离原理引进来,得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这个原则的结论,而对中国现行宪法上是否存在政教分离原理的规范基础,则语焉不详。实际上,类似的研究颇多,尤可见之于年轻学人的著述,其往往存在了这样一种问题——所引进的那些对外国宪法原理的译介,就像水面上漂浮着的一层油,很难溶合到中国问题的活水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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