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文革的终结,中国迎来了政治上的“拨乱反正”时期,为此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即改革与转型阶段。1982年宪法就是在这个历史阶段中产生的,其内在精神不断从过去的“报应主义”逐渐走向“互惠正义”,目下所提的“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这种“互惠正义”的政治表述。但由于整个社会处于急剧转型时期,现行宪法本身又具有时代局限性,为此不仅无法完全整合各种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相反,其规范框架多次为改革所突破,从而便反复出现通过宪法修改来确认改革共识的现象,而这又刺激了人们对宪法安定性的隐忧,反而导致进一步因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宪法修改,已变得愈来愈加困难。
当下中国,正处于从上述第三阶段向第四阶段逐步过渡的时期。由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可避免地导致了社会分配的悬殊以及社会阶层的分化,加之社会不公、官员贪腐现象也颇为严重,整个国家治理秩序的演化存在着混沌的变数。为此未来的第四个阶段将会如何,则具有高度的不透明性,但理想的结局应是能够安稳地过渡到成熟的中国式宪政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未必是海晏河清的大同世界,然而作为一种蓝图而言,彼时的中国将可能建立起一种以宪法为核心的稳定秩序,而且这种宪法本身具有“规范宪法”的特征,各种社会利益的诉求能够在其中得到了整合,公共权力也能在宪法框架之内运行有度。
为了推动这样一个宪政发展进程,笔者认为,今日乃至未来中国宪法学最大的时代课题,应该是在理论层面上,努力建构一种体系化的、以规范主义为取向的“中国的宪法学”;与此相应,在实践层面上,则是努力贯彻这种规范主义的精神。而这里所言的规范主义,类似于西语的normativism,指的是力图依据有效的、具有价值秩序或者价值体系的规范系统,去调控公共权力的立场、精神、方法或者理论或其总和,为此相当于传统的所谓立宪主义,其核心精神之中蕴含了人类的一个梦想,即能够用规范去约束公共权力。
最后要指出的是,中国宪法学要完成上述的时代课题,当然还有必要解决前述的其自身所存在的四大问题。
第一,针对规范准据的虚无主义,有必要返回规范、尤其是返回中国现行宪法规范。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完全游离中国宪法文本意义上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不可避免地将可能成为无根之游谈,或者只是相当于“为他人作嫁衣裳”。当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行宪法本身也难免在激荡的时代背景之下逐渐呈现出其历史的局限性,导致体系化的宪法解释遭逢极限,同时,也为了迎接成熟的中国式宪政时代的到来,中国宪法学最终还是需要依托一个更能体现了规范主义精神的宪法文本,这就是我所言的“规范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