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另一重要的新内容,就收购竞争对手的部分权益(partial acquisition)所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2010新指南》提供了详细的分析框架:即根据《2010新指南》的相关规定,将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对部分收购竞争对手权益的竞争影响进行分析:(a) 首先,评估该收购是否赋予收购方通过投票权或其他公司治理安排对目标公司的行为施加影响的能力;收购方施加的影响是否诱导目标公司不采用较为积极的方式进行竞争或鼓励协同行为。(b) 其次,评估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进行竞争的意愿是否会因其将承担目标公司之损失而有所降低。(c) 最后,评估收购方是否可从目标公司处获得非公开的核心竞争商业信息,从而使其可以更有效率地协调与目标公司的市场行为。同时,《2010新指南》指出:尽管部分收购通常不会产生相关的效率,但是,执法机构也将评估部分收购所可能产生的效率,比如对相关资源(如销售网络和知识产权)的共享而导致相关成本的降低。
四、小结
《2010新指南》的颁布适用是美国并购审查执法的重大发展,其更为细致的反映执法机构目前的相关实践。同时,《2010新指南》更为明确地表示:对并购交易的反垄断审查是一项以事实为基础和运用相关经济理论而进行的工作,远比界定相关市场和计算市场份额来得复杂。再者,需要进一步关注的是,执法机构在今后的并购诉讼中如何运用《2010新指南》;以及在现有根据《1992旧指南》而形成的判例之前提下,法院在未来的相关案件中将如何适用《2010新指南》。
【作者简介】
戴健民,单位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注释】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无关。
2010年9月10日至11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在福建厦门举办
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会议对《关于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源自反垄断局网:(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le/xxfb/201009/20100907145143.html)
在美国,负责对并购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的政府部门为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源自美国司法部的新闻稿: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经修订的《横向并购指南(2010年8月19日)》(www.justice.gov/atr/public/press_releases/2010/261642.htm) (“2010年8月19日新闻稿”)。
2010年8月19日新闻稿第3段。
参见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横向并购指南1992》,,于1997年修订 (www.usdoj.gov/atr/public/guidelines/hmg.htm)。
《2010新指南》第1条。
计算临界损失的公式是S/(M+S),S表示小而显著的非暂时性涨价额,M表示并购前的净利润率。
HHI指数是把相关市场内每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平方之和作为评估相关市场集中度的依据。在欧盟和美国,其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使用该指数衡量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Christine A Varney,助理司法部长,美国司法局
反垄断法部门,审查《横向并购指南》最后一次研讨会的筹备备注(2010年1月26日)。www.justice.gov/atr/public/guidelines/6472.htm。
向上定价压力研究的是并购完成后定价动机的变化,其主要由目前分任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事务负责人的Carl Shapiro和Joseph Farrell发展起来。执法机构将向上定价压力视为对差异化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和集中程度分析的替代方式,以及在诊断差异化商品时比HHI指数更可靠的替代方式。根据向上定价压力的理论,具有紧密替代性的差异化商品合并后,其中一种商品将增加涨价的动力,这是因为涨价损失的销售量将很可能在并购体内部转移。
《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只有市场进入至少在规模与强度上与并购后的实体相当之时,执法机构才通常认为该市场进入足以抵消不利于竞争的效果。可以预见的是:针对该立场,一种观点将会认为:一系列相对较小的公司进入市场将不足以构成对并购后实体规模的取代。许多评论家对此立场作出了迅速的批评,认为该等限制过分严格。例如,Willig教授将此立场形容为“高度不恰当且违反了根本性原则”,是因为“这将导致十分罕见的竞争效果,并消除并购一方所有的受益行为”。由于要求并购后相关市场的产出大幅提高且立即高于并购前,以维持并购后企业的生存以及市场新参与者所要求的规模,因此,Willig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的立场“难以置信”。
《2010新指南》第9.3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