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界定相关市场的重新定位
根据《1992旧指南》,对并购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的第一步将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从而使得执法机构分析一项拟进行的并购交易的潜在影响。然而,根据《2010新指南》,对已界定的相关市场的集中度进行评估已经成为执法机构前期分析的选择性工作。同时,《2010新指南》强调:对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程度的计算本身并不是终结,其仅有利于衡量并购交易的潜在竞争影响,为此,执法机构的分析无需以界定相关市场作为起点。因此,尽管《2010新指南》承认执法机构将在特定的情况下界定一个或多个相关市场,但是,在《2010新指南》的分析框架下,执法机构可采用无需先以界定相关市场作为基础的损害竞争理论(theory of harming competition)对拟进行的并购交易进行分析。
如执法机构决定按照《2010新指南》选择将界定相关市场作为分析的起点,其将适用的方法与《1992旧指南》所规定的相同,即用假定垄断者测试(Hypothetical monopolist test)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该测试方法的操作如下:首先假设存在着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垄断者( “假定垄断者”),设想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将实施小而显著的非暂时性价格上涨(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 SSNIP),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一年之内有足够多的消费者转向其他商品市场,那么假定垄断者就不能从涨价中获利,原先作为起点分析的商品市场将扩大到消费者拟转向的目标商品市场。由于商品集合越来越大,集合内商品与集合以外商品的替代性越来越小,所以最终会出现某一商品市场,在这个商品市场里,假定垄断者可以通过涨价实现盈利,由此界定出相关商品市场。
此外,《2010新指南》还引入另外一种方法用以界定相关市场,即临界损失分析法(critical loss analysis)。该分析法一般用于分析单一经营者进行涨价的动机。其中,临界损失分析法的操作如下:计算出假定垄断者进行的小而显著非暂时性涨价而导致的销售额下降的百分比为何值时,所损失的利润与销售额不变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所增加的利润相等。[7]如果预测或实际的损失大于临界损失,则假定垄断者的涨价行为无利可图,这表明消费者转而消费其他的替代商品,因此相关市场应当作相应的扩大以包含该等替代商品。再者,《2010新指南》表明:临界损失的分析方法完全可以适用于界定相关市场,并强调高利润率将表示并购后的经营者所面临的无弹性的需求(即产品替代性较少)。因此,根据临界损失分析法的不同运用方式,该方法可能使得执法机构在界定相关市场的过程中容易将某一市场界定得较为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