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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并购控制的新发展

  

  (2) 效率(Efficiencies)


  

  针对效率分析,《2010新指南》并未对《1992旧指南》进行任何根本性的修改,依然强调:仅并购所特有的(merger-specific)且可识别的(cognizable)效率才能得以支持。同时,《2010新指南》指出:并购当事方将承担效率主张的举证责任,且该等责任的标准将依然很高。再者,《2010新指南》通过脚注内容的方式确认:固定成本的降低所产生的相关效率从短期来看可能并不会使得消费者受益;但就长期而言,尤其是在特定情况下(如产品创新),固定成本降低所产生效率可以使得消费者受益。尽管如此,该脚注同时提醒:虽然由于固定成本降低所产生的该等效率已被确认,但是,考虑到其具有长时间性以及更多的不确定性等,执法机构对其重视程度可能不会太高。


  

  7、其他新章节


  

  (1) 买方力量抗辩的引入


  

  与欧盟和加拿大等地区早已将抵消性买方力量(countervailing buyer power)之概念引入横向并购审查的实践不同,截止今年,美国才正式在《2010新指南》加入有力量的买方(powerful buyers)之相关内容。根据《2010新指南》,在特定的情况下,有力量的买方(powerful buyers)可以对并购后实体提高价格施加竞争约束,比如,并购后实体的客户将有能力(ability)和意愿(incentive)来整合上游市场或发起新的市场进入;又如,大型买方的存续以及其行为将有可能破坏并购后实体参与协同行为的能力。但是,仅存在某一有力量的买方并不能使得执法机构推定相关并购并未产生不利于竞争的影响。此外,即使部分有力量的买方可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如在并购后依然可以获取与并购前一样优惠的交易条件),执法机构依然需要考虑并购后的实体是否可以针对其他买方行使市场权力。


  

  (2) 对买方垄断的关注


  

  《2010新指南》加入了对买方垄断(monopsony)的关注:一项并购交易可能赋予并购后实体在买方市场的市场支配权力,即获取比竞争水平低的价格。同时,《2010新指南》规定:如果供应商有无数销售其产品和服务的渠道,则买方垄断并非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是,执法机构将对以下两种效应进行区分:由于竞争减少而引起的效应和允许并购后实体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或以数量为基础的折扣所产生的效应。再者,执法机构一般不会质疑一项横向并购将具有买方垄断的效果;而只有针对存在无数小型卖方和仅有几个买方的市场(如农业市场和部分健康医疗市场),执法机构才对买方垄断问题重点关注。


  

  (3) 部分收购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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